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黄益品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黄益品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
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二、经了解黄益品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其具备相应任职
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三、黄益品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聘任黄益品先生担任公司技术总监。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翰林、陈岱松、赵琼
20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