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舟山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取消舟山投资事项,充分考虑了目前行业和
公司的现状,是出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需要,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本次取消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取消该项目投资、撤
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执行。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终止,对“新
建年产 3 万吨鱼糜制品及肉制品项目”和“浙江鱼极收购及扩产技改项目”进行
结项,并将相关专项账户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该募投
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终止,对“新建年产 3 万吨鱼糜制品及肉制品项目”
和“浙江鱼极收购及扩产技改项目”进行结项,并将相关专项账户的剩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阳、张伙星、胡继荣
201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