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自身流动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归还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 7,250 万元。此次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自身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运用“中福海峡建材城开发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中的 4,000 万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
蔡妮娜
吴克忠
20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