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11:24: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董事会六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

1

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

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

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

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2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在每季度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检查报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

效益的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

的关系。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关于项目资

金的使用承诺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3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部门、各分子公司)填

写资金使用申请单,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和核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4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5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6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8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9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

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

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人

10

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

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11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常山北明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