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5 字 1026 第 031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3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3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5
四、本次重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7
五、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农发种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7
六、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农发种业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农发种业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7
七、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7
八、本次重组后续事项.............................................................................................. 10
九、结论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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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5 字 1026 第 0314 号
致: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种业”或“上市公
司”)委托,作为农发种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重组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 《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重组之实施情况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
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
律师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重组的相关文件和有关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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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重组报告书》、农发种业与交易有关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本次重组方案由农发种业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农发种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项内容组成:
(1)农发种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农发种业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郭文江、太仓长三角、许四海、张卫南、
康清河、天津紫荆博雅、郭现生、吴伟、王海滨、陈娅红、奚强及赵俊锋合计持
有的河南颖泰 67%的股份。
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河南颖泰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56,680.63 万元,标的资产的股权权益的评估值为 37,976.02 万元,交易各方经协
商,一致同意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37,928.70 万元,交易对价由农发种
业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2)农发种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农发种业通过向现代种业基金、宋全启、袁国保、陈清林、陈章瑞、包峰、
王平、苏智强、黄金和周紫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总金额是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交易金额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金额之和)的 25%。根据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642.90 万元。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农发种业的批准和授权
(1)2014 年 10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
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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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15 年 3 月 3 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经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并取得了《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
Z64320150010454)。
(3)2015 年 3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的议
案》等议案。
(4)2015 年 4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
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中
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
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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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
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4 年 10 月 20 日,河南颖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1)
同意农发种业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郭文江、太仓长三角、许四海、张卫
南、康清河、天津紫荆博雅、郭现生、吴伟、王海滨、陈娅红、奚强及赵俊锋合
计持有的河南颖泰 67%的股份;(2)同意待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河南颖泰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性质变更事宜。待河南颖泰公司性质变更后上述股权出售方之间均明确相互放弃
优先购买权,河南颖泰剩余其他股东均明确放弃上述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国资委的核准
2015 年 4 月 23 日,国资委出具《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204 号),原则同意农发种业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7 月 30 日,本次重组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 2015
年第 64 次工作会议审核并获得无条件通过。
2015 年 9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签发了《关于核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郭文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2126 号),核准本次重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取得了目前所需取得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公司股权的过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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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形式变更
根据濮阳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109007779834211),河南颖泰的组织形式已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
化”)。
2、资产交割
根据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的查询以及濮阳市工商局提供的工
商档案资料及其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7779834211),郭文江、太仓长三角、许四海、张卫南、康清河、天津
紫荆博雅、郭现生、吴伟、王海滨、陈娅红、奚强及赵俊锋已分别将其持有的河
南农化的 25.94%、10.6%、6.36%、6.36%、6.36%、4.24%、3.18%、2.14%、0.78%、
0.53%、0.27%、0.25%共计 67%的股权变更至农发种业名下,河南农化已成为农
发种业的控股子公司,农发种业持有河南农化 67%的股权。
(二)验资情况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审
亚太验字(2015)011040-3 号),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农发种业已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9,194,163 股,并已收到郭文江、太仓长三角、许四海、张卫南、康清河、
天津紫荆博雅、郭现生、吴伟、王海滨,陈娅红、奚强、赵俊锋以其持有的河南
农化 67%的股权认缴的出资额 379,286,996.73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9,194,163.00 元,新增资本公积 330,092,833.73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32,879,465.00 元,累计股本人民币 432,879,465.00 元。
(三)标的股份的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上市公司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为交易对方
和配套融资方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 65,592,217
股 A 股股份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相关权益已归农发种业所有;农
发种业本次交易向交易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申请,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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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登记到帐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重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本次重组实施过程农发种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农发种业不存在因本次重组或交易引
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
六、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农发种业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农发种业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农发种业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实施
过程中未发生农发种业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
发生农发种业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包括:
(1)农发种业与交易有关方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农发种业与交易有关方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3)农发种业与交易有关方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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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发种业与交易有关方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经农发种
业确认并经核查,农发种业与交易有关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
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
本次重组中,交易对方在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方面作
出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经农发种业与交易对方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交易对方不存
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关于新增股份锁定期承诺
根据相关董事会决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交易对方就其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农发种业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郭文江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农发种业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太仓长三角、许四海、张卫南、康清河、天津紫荆博雅、郭现生、吴伟、王
海滨、陈娅红、奚强及赵俊锋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农发种业股份自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交易对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形。
3、关于盈利预测的承诺
根据农发种业与交易有关方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以及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本次交易于 2015 年实施完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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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利润补偿年度为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河南颖泰在利润补偿年
度内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6,333.68 万元、7,366.37 万元和 7,472.78 万元。
如本次交易于 2016 年实施完毕,则本次交易利润补偿年度为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河南颖泰在利润补偿年度内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366.37 万元、7,472.78 万元和 7,990.87
万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交易对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形。
4、关于标的公司房产、土地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1)根据河南颖泰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河南颖泰的办公楼(濮房权
证市字第 2014-04216 号)、宿舍楼(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4-04239 号)、配电室(濮
房权证市字第 2014-04222 号)、食堂(面积大约为 1,600 平)、澡堂(濮房权证市
字第 2014-04214 号)、门卫室存在违反规划之情形,建设在规划绿化地区域内(长
约 300 米、宽约 70 米,面积约 31.5 亩,同时上面建设有铁艺围墙、广场水池及
澡堂管线等构筑物),河南颖泰并没有取得上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针对河南颖泰在政府规划绿化地区域内建造办公楼、宿舍楼、配电室等建筑
物的行为,河南颖泰的控股股东郭文江向上市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1)
本人争取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补办上述建筑及其用地的合法手续,并承担因
补办各种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罚款等)。(2)如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能补办上述合法手续,河南颖泰因上述占用绿化地的行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的罚款、拆除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成本、对河南颖泰正常经
营造成的损失等,本人将在收到河南颖泰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及时足额地以现
金方式向河南颖泰进行补偿。同时,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河南颖泰因上述
占用绿化地行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亦由本人按上述方式进行补偿。(3)如河南颖
泰的上述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建筑物被政府拆除,本人将积极协助河南颖泰找
到新的替代性场所,保证河南颖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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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河南颖泰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颖
泰的下述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
建筑面积 产权证
序号 房屋用途 建筑结构
(㎡)
1 中试车间 钢彩板 576.00 无证
2 1#仓库 钢彩板 3,323.16 无证
3 铝泥库 钢彩板 509.25 无证
根据河南颖泰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颖泰正在补办上述
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河南颖泰未依法为上
述建筑物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及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存在被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行政处罚的风险。针对此问题,河南颖泰的控股股东郭文江向上市公司出具了
书面承诺,承诺:“本人将促使河南颖泰尽最大努力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
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如因该等事宜给河南颖泰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
河南颖泰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及时足额地以现金方式向河南颖泰进行补偿。”
对于河南颖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具体为中试车间
1#仓库、铝泥库),郭文江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尽最大
努力积极促使河南颖泰尽快办理并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如因该等事宜给河
南颖泰造成任何损失的,其本人将在收到河南颖泰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及时足
额地以现金方式向河南颖泰进行补偿。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各项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
交易对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重组后续事项
根据农发种业与有关交易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标的公司股权过户以及农发种业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实施完毕之后,农发种业尚需
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等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
份登记手续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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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农发种业继续办理上述后续事项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取得了目前所需取得的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重组涉及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农发种业新增注册资本
已办理了验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农发种业以及有关方已完成本次重
组目前所需办理的实施事项,相关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
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重组
或交易引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
农发种业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农发种业
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
有关各方均能遵照履行相关协议和承诺,未出现违反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和承诺的
情形;农发种业尚需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手
续,农发种业继续办理上述后续事项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
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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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农发种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 涵:
贺宝银: 张俊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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