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2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保理业务概况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
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宁波
英特”)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慈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办理应
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次保理业务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实施,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英特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股权),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6,股票简称:民
生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88,股票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18,股票简称:光大银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998,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
造成对交易对方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保理方式
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即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㈡保理融资金额
保理融资金额累计发生额不超过 2.8 亿元。
㈢保理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㈣保理融资费率
保理融资费率按照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适当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 15%),
具体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办理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子公司英特药
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英特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