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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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5-120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一条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 第四十条原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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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增加一项为:(五)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方

案。

后续条款顺延。

三、 第四十一条原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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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增加一项为:(六)严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本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对非控股企业和第三方企业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四、 第一百零六条原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

董事长 1 人及执行董事若干人。

五、 增加一条为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规划委

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

六、 增加一条为一百零八条: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及审计管理中

心。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审计

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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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条款顺延。

七、 原第一百零七条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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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增加两项分别为:三)制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方案;

(十)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公司的对外捐赠,捐赠必须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后续条款顺延。

八、 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三)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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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严格限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及本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公司严格限制公司与对交易价格、交易公允性

等有实际影响的内部人员或机构的交易,发生上述交易前,

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必须向董事会报备,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上述交易

行为。

九、 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四)为: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0 条规定;

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5、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

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6、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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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8、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9、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11、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四):公司对外担保(包括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0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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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5、公司不得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8、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9、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10、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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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参与该项表决。

十、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以及董事会通过的或公司制

度规定的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十一、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为: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执行董事在

董事会特别授权下负责特定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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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为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事由及议题。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事由及议题、会议材料。

十三、 增加一条为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审核自己的发言记录并

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后续条款顺延。

十四、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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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并增加一项为(一)拟订公司中

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决算方

案、年度投资方案。

十五、 增加一条为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人力资源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决定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或委派)与薪酬考核事项。人力资源委员会二分之一

以上成员必须为公司董事。

十六、 增加一条为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招投标委员会,负责

公司招标与投标领导决策工作。招投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

上成员必须为公司董事。

后续条款顺延。

十七、 原第一百三十四条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 原第一百四十七条为: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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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审核自己的发言记录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十九、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当

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

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经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需对利润分配

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当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

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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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

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做出及时披

露。

二十、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二)为: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

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

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十一、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五)为: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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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五):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还

应提供多种途径让中小股东参与决策。公司应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二十二、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为: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所制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事先征求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

明原因,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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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所

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事先征求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

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

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

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十三、 增加一条为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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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资金需求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如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等情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十四、 增加一条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

于技术改造或项目扩建、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股权、购

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

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后续条款顺延。

修改后的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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