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届十四次董事会之独立意见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
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
量。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世敏 翁国民 林鑫华
(SHIMIN CHEN) (LIN XINHUA)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