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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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5-79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培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应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应

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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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3,413,871,310.02 3,133,390,320.20 8.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881,550,202.08 1,574,435,739.96 19.51%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788,949,061.41 12.08% 1,879,680,968.18 2.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9,579,757.16 64.63% 131,796,363.94 -11.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68,039,540.07 61.00% 124,343,761.45 -15.36%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83,769,401.90 251.5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23 65.93% 0.1533 -11.9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23 65.93% 0.1533 -11.9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02% 1.03% 7.80% -2.3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44,494.3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7,933,836.46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862,703.82

减:所得税影响额 1,390,910.3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478.26

合计 7,452,602.49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

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

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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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98,965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黄培钊 境内自然人 27.48% 240,976,500 180,732,375

深圳市琨伦创业投

境内非国有法人 8.03% 70,426,742 0

资有限公司

黄林华 境内自然人 5.99% 52,532,345 35,016,122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

境内非国有法人 1.94% 17,000,000 0

七组合

汇添富基金-招商

银行-汇添富-芭

境内非国有法人 1.85% 16,252,751 0

田股份-双喜盛世

47 号资产管理计划

邓祖科 境内自然人 1.75% 15,320,845 15,320,845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

境内非国有法人 1.67% 14,680,000 0

公司-睿富二号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

境内非国有法人 0.80% 7,000,000 0

四组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鹏华动

境内非国有法人 0.63% 5,500,000 0

力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银华基金-建设银

行-中国人寿-中

境内非国有法人 0.46% 4,000,000 0

国人寿委托银华基

金公司混合型组合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深圳市琨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0,426,742

黄培钊 60,24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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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华 17,516,223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七组合 17,000,000

汇添富基金-招商银行-汇添富-

芭田股份-双喜盛世 47 号资产管理 16,252,751

计划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睿富二号 14,680,000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 7,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

5,500,000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银华基金-建设银行-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委托银华基金公司混合型 4,000,000

组合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3,814,962

上述股东中,黄培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林华为实际控制人黄培钊姐夫;黄淑芝、

黄佩淑分别持有深圳市琨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1%和 39%的股权,黄佩淑为黄林华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配偶、黄培钊姐姐,黄淑芝为黄培钊妹妹,他(她)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

的可能。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

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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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对外投资的说明

2015年7月23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泰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南宁益普检测技

术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在南宁泰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收购南宁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后,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706.25万元参股南宁泰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份。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7月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对外投资的公告》。

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2015年7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等,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51.58万股(含8,551.58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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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7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201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

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8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784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9月25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2015 年 7 月 23 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泰格瑞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以及南宁益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署《投资协议》,在南宁泰格瑞农业科技

2015 年 07 月 24 日 (www.cninfo.com.cn)的《对外投资的

有限公司全资收购南宁益普检测技术有

公告》

限公司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1706.25 万

元参股南宁泰格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的股份。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2015 年 7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2015 年 07 月 28 日 (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司拟非公 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开发行不超过 8,551.58 万股(含 8,551.58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15 年 08 月 13 日 (www.cninfo.com.cn)的《2015 年第三

160,000 万元。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2015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

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2015 年 09 月 25 日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

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告》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

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承诺

(1)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

发行完成之日(即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帐户之日,下同)

2015 年 7

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2)自交割日起 12 个

资产重组时所 2015 年 07 月 22 日

邓祖科 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阿姆斯上一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 正常履行中

作承诺 月 22 日 -2018 年 7

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

月 23 日

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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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 30%;(3)自交割日起 24 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

对阿姆斯上一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

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

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30%;(4)自交

割日起 36 个月后,且经审计机构对阿姆斯上一年度实际

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

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

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40%;(5)上述期限内如邓祖科对上

市公司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

以其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其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

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6)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

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

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7)本承

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

本承诺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交割日期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2015 年 7

天津燕山航空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2015 年 07 月 22 日

创业投资有限 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 正常履行中

月 22 日 -2018 年 7

公司 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月 23 日

有关规定执行。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公司完全清

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承诺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薛桂芝;李铭;孙

希兴;仇志华;关

长功;陈敏余;齐

鲁证券有限公

司;张良池;贡治 自股份交割日期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包括本次发

华;杨超望;张国 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

文;陈小琳;王建 的上市公司股份)。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最新监 2015 年 7

宇;刘瑞林;史桂 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 2015 年 07 月 22 日

正常履行中

萍;招商证券股 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月 22 日 -2016 年 7

份有限公司;罗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 月 22 日

永江;王小伟;吴 诺,本公司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承诺如有不实

长春;王育胜;韩 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志文;万绪波;刘

淑贤;郭永辉;艾

普乐;杨绳瑶;仇

纪军;白丽;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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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于冬梅;李伏

明;杨春华;丁

兰;朱青春;荆

明;刘旭方;郭

磊;徐磊;曲天

育;李碧晴;殷海

宁;周运南;北京

宏顺赢咨询有

限公司

华安基金公司-

工行-外贸信

托恒盛定向增

发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华 本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

安定增量化 1 号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资产管理计划; 金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2015 年 7

东海基金-工 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本公司特申请将本公司认购的芭田 2015 年 07 月 22 日

正常履行中

行-银领资产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该等股 月 22 日 -2016 年 7

5号资产管理 票完成股权登记并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在此之后按中 月 22 日

计划(鑫龙12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1号);东海基 行。

金-工行-银

领资产6号资

产管理计划(鑫

龙129号)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责任人为邓祖科,

具体情况如下:1、业绩承诺。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邓祖科承诺阿姆斯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再加上因

承担政府研发项目而获得的政府补助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 万元、1,200 万元、1,600

万元及 2,000 万元。2、业绩补偿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

若拟购买资产在 2014、2015、2016、2017 四个会计年度

2015 年 07

邓祖科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

月 22 日

数额(在业绩承诺中,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阿姆

斯因承担政府研发项目而获得的政府补助),未能达到邓

祖科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额,邓祖科应进行

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

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

-已补偿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如邓祖科当年度需向上市公

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邓祖科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

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邓祖科以现金补偿。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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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如下:(1)由邓祖科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

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

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

份价格(2)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

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

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3)上

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

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

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按照以上方式计

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邓祖科以自

有或自筹现金补偿。无论如何,邓祖科向上市公司支付的

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

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3、减值测试补偿。在承诺期届

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

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已

补偿现金,则邓祖科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时,先

以邓祖科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

足的部分由邓祖科以现金补偿。因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

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

的股权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

交易总对价。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承诺期内

上市公司对阿姆斯进行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

配的影响。在下列任一条件满足后,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度

的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

2 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的事宜:(1)本次交易完成后,

若拟购买资产在 2014、2015、2016 及 2017 四个会计年度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

数额,未能达到邓祖科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

额;(2)在补偿期限届满后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如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

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本次交易中邓祖科就避免与芭田股份同业竞争事宜作出

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一、在本次交易之前,本人自身

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相同或相类似、

或相竞争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

2015 年 07

邓祖科 方的形式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

月 22 日

争的业务。二、本人在作为芭田股份股东期间,本人自身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相同或相类似、或

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以控股或控制任何第三方的

形式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相同或相类似、或相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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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三、本人在作为芭田股份股东期间,如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

围,与芭田股份、阿姆斯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芭田股份

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芭田股份、阿姆斯主营业务相同或

相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四、本人确认本承诺函

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

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若

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芭田股份、阿

姆斯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五、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

诺,本人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承诺如有不实之

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作为芭田股份控股股东期间,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

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

权益,或通过他人代本人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芭田股

份(包括其控股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二、对

2015 年 07

黄培钊 于芭田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

月 22 日

股东地位损害芭田股份及芭田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芭田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持

续有效,并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

本人承担因此给芭田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邓祖科就规范与减少与芭田股份关联交易事宜作出以下

不可撤销的承诺:一、在本次交易之前,本人与芭田股份

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亦不构成关

联交易。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尽可

能减少和避免与芭田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

会利用自身作为芭田股份股东之地位谋求与芭田股份在

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

身作为芭田股份股东之地位谋求与芭田股份达成交易的

优先权利。三、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

2015 年 07

邓祖科 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与芭田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平、

月 22 日

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芭田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

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

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

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芭田股份及芭田股份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四、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芭田股份股东的义

务,充分尊重芭田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芭田股份独

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保证将依照《芭田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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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

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

法转移芭田股份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

芭田股份及芭田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五、若违反上

述承诺和保证,本人将分别、且共同地对前述行为而给芭

田股份造成的损失向芭田股份进行赔偿。六、本承诺为不

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完全清楚本承诺的法律后果,本承诺

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正

在持续履行

中,截止目

首次公开发行 黄培钊、黄林 在职期, 前,承诺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2007 年 09

或再融资时所 华、张志新、李 离职半年 严格履行承

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 05 日

作承诺 速亮、杨勇藩 内 诺,未发生

与承诺内容

相悖的情

况。

其他对公司中

小股东所作承

承诺是否及时

履行

四、对 2015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 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

-20.00% 至 0.00%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

14,890.6 至 18,613.25

间(万元)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8,613.25

1、制造成本上升导致销售毛利率下降;2、贵州芭田项目投产初期亏损较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大。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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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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