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6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6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1 号
院 25 号楼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94,544,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6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为 9 人,代表股份 207,26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94,337,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2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7,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460%;
反对 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
项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结合公司财务、经营现状的基
础上,公司初步拟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如下:
1、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取一次或分期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
求情况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3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
过200名。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具体期限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增信措施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增信措施及具体的增信措施将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9、挂牌转让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挂牌
转让事宜。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
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6
日起 24个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
债券相关工作,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
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及品种、债券利率或
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期数与各期发行规模、增信措施、信用
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
和挂牌转让安排、确定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挂牌转让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
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
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除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
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
7
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
6、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94,527,8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9 % ; 反 对 1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460%;反
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春景律师、霍雨佳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