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吉林吉人卓
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资料一起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副本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在此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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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召开第八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5年9月30日,公司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参会方法、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30在吉林
省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年10月28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
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股份 4,940,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 %。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即《201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当场进行表决,关联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一汽富晟
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回避,未参与表决。同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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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表决票未达到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未获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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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福祥 经办律师:杨桂芬
经办律师:孙福祥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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