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化工:南华期货新都化工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权益类收益互换)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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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新都化工共赢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权益类收益互换)

合同编号:南华期货-杭州银行-合同 2015 第 143 号

委托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现向您提供本风险揭示书,在您参与期货资产管

理业务之前,请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的风险,考虑自己的

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相应投资。

一、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

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

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

容的讲解。

二、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

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

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您应当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

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您应特别关注投资收益互换品种、场外期权品种等金融市场场外衍生

品具有的特定风险,具有杠杆交易放大风险和无论盈亏均须支付融资利息等特

征。

五、资产管理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

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您的计

划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在特定交易中,资产亏损损失可能不

限于计划委托资产。

六、您应当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

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您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

费用,这会对您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在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

这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您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

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计划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

详尽列明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

失的所有因素。故您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全面了解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法

律法规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审慎决

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

读并完全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

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

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

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

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金

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条件,

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资产

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

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前言 .................................................................................................................................................. 1

一、合同当事人 .............................................................................................................................. 2

二、释义 .......................................................................................................................................... 3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资产委托状况 .......................................................................................................................... 7

六、委托资产的投资 ...................................................................................................................... 9

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八、投资交易安排 ........................................................................................................................ 12

九、委托资产的凭证保管与核算 ................................................................................................ 12

十、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 13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14

十二、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 15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十四、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 17

十五、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7

十六、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8

十七、信息披露 ............................................................................................................................ 19

十八、报告义务 ............................................................................................................................ 19

十九、风险提示 ............................................................................................................................ 20

二十、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 23

二十一、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 25

二十二、保密条款 ........................................................................................................................ 26

二十三、不可抗力 ........................................................................................................................ 26

二十四、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 26

二十五、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 27

二十六、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 28

二十七、合同的生效与计划的成立、合同份数......................................................................... 28

二十八、其他事项 ........................................................................................................................ 29

《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 ............................................................................................................ 33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 34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 35

联系人名单 .................................................................................................................................... 36

划款指令 ........................................................................................................................................ 37

资产管理合同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38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 39

费用列表 ........................................................................................................................................ 40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前言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7

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1 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的情形;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合法;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

益特征,委托人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

能力;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

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和本合同全文,了解

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

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

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也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资产管理委托或对

客户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

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注册地址: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办公地址: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姓名:牟嘉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管理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二层、三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旭峰

联系人:许国红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网址:www.nanhua.net

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董婷婷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网址:www.hzbank.com.cn

2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南华期货新都化工共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指 2012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2 年 9 月 1 日

《试点办法》

起施行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指 2014 年 12 月 4 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12

《管理规则》

月 15 日执行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托人拥有的来源合法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

委托资产

的的财产。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

指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华期货”。

委托资产本金=起始委托资产+追加的委托资产-提取的委托

委托资产本金 资产,但因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情形追加的委托资产不计入

委托资产本金

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托管

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 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

当事人 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工作日、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

资产委托起始日

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资产委托到期日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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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资产管理计划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所持的标的股票转让出

锁定期

去,这一期限即为持股锁定期。本计划锁定期限为 12 个月。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在具有托管业

托管账户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

银行账户。

以委托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

资管结算账户

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结算账户。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足额转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起始委托资产

的资金。

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各类投资标的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委托资产总值

和。

委托资产净值 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指资产管理计划净值除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数值。

计划份额净值

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资管年度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 1 年为 1 个资管年度。

资管季度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 3 个月为 1 个资管季度。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账户

资产托管人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资产管理计划

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

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开立大众版网上银行用于托管账户查询。

委托资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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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和提取资产等)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

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

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资管结算账户

委托人经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确定以下账户为资管结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该账户应与《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开户申请表》中记录的资管结算账户一致。委托人要求

变更资管结算账户应向管理人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并经过托管人同意。

3、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

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

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

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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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南华期货新都化工共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即委托期限)为【36】个月,从资产委托起始日

起计算,可展期。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初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的风险收益属于高风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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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五、资产委托状况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

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

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

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

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

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并及时通知

委托人。

5、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

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资产的种类、份额、金额

委托人应当以货币资金作为起始委托资产,具体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

件二)中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起始委托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委托资产的份额为

用于计算、衡量委托资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的计量单位。本合同下委托资

产追加或提取时,执行“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追加和提取价格以追加、提取基准

日(即:收付款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但本合同第六

条约定的追加委托资产的情形除外。

(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人签署《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

承诺书》、本合同及其附件等业务文件后,管理人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

管人留存。

1)《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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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2)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托管费

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账户等)

2、委托人应当在资产委托起始日前将委托资产从资管结算账户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

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附件一),委托人

汇入、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均应在资管结算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

书》(附件二),委托人及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

4、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

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5、委托资金交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四)委托期限

1、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36】个月,从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本合同

提前终止时委托期限提前届满。

2、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若经合同当事人

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生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

宜签订补充协议。

(五)委托资产份额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份额。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

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一并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

委托资产。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本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承诺不得向管理人申请提取委托资产和提取追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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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六、委托资产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增值,为委托人谋求投资回报。

(二)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判断进行相关资产配置,通过指定标的权益类收益互换的交易模式实现资产增

值。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

本项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是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手方的权益类收益互

换。

上述各项委托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均为本计划委托资产总值的 0%-100%

自委托人股东大会通过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 6 个月内,通过收益互换的方式完成

标的股票购买。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或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其他金融

产品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书面认可。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四)投资监督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资产委托起始日起对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

(五)风险控制

1、若本资产管理计划任一投资标的处于锁定期的,不论本计划的份额净值波动情况如

何,委托人均无权申请提前终止本计划。在 T 日对 T-1 日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等于或小于

【 0.5000 】元时,管理人仅于 T 日起对资管账户的风险情况通知委托人,不对账户采取风

险控制措施,同时,委托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风险通知及时追加资金,若未及时追加导致计

划的损益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申请提前终止计划、

不得申请提取委托资产、不得申请提取追加资金和分红,在此期间不论计划份额净值是否等

于或小于【 0.5000 】元时,计划均不予以终止。

2、本计划全部的投资标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如 T 日对 T-1 日估算的本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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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等于或小于 0.5000 元,管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于 T 日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 1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若委托人继续委托管理人管理委

托资产的,管理人与委托人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风控条件并及时告知托管人;委托人

应当知晓继续委托可能导致委托资产不足以承担亏损,需由委托人追加其他资金并自行承担

损失。此时追加的资金用于补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不变更本计划的份额总数,也

不增加委托资产本金。

若在【 1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与管理人未能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或委托人未足额追

加资金,管理人有权直接向交易对手发出终止全部交易的指令,并提前终止本合同约定的资

产管理委托。

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对发送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1、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运作前向托管人提供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的《资产管理人授权

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样

本,并同时通过录音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书当日通过录音电话进行确认。

授权通知书自电话确认之日起开始生效。

2、授权变更:管理人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原格式及时向托管人发

出新的授权通知书,并同时通过录音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新授权通知书当日通过录

音电话进行确认。新授权通知书自电话确认之日起开始生效,原授权通知书失效。若托管人

收到新授权通知书的日期晚于新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新授权通知书自托管人收到的日

期起开始生效。

3、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4、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

(二)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的内容

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是指管理人发送至托管人的有关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

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加盖与预留印鉴

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三)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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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1、管理人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以传真方式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发出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发送

人员向托管人确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 年版)》及其补充协议)的

复印件一并提供给托管人。管理人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托管人对此类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到达托

管人后,托管人对划款指令相关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2、除因托管人过错致使委托资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造成的委托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

的第三方原因对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

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托管

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4、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超头寸的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管理人未将拟投资产品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提供托管人的,托管人有权对

管理人相关委托资产管理划款指令拒绝执行。

6、托管人应对指令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资产

管理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管理人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托管人应当拒

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7、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15:00。

8、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

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

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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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及签名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仅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

八、投资交易安排

(一)委托资产投资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场外期权交易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 年版)》及其补充协议)一并传真至托管人。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本计划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

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二)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委托

资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

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三)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四)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管理人承担。

九、委托资产的凭证保管与核算

(一)凭证保管和账目核对

1、管理人保管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原件,托管人保管复印件或传真件。

2、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托管人核对核算结果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发送给托管人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发送给托管人的记录

不一致,造成核算结果不真实或不准确,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二)资产的核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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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 T 日对 T-1 日的委托资产进行核算。

资产管理人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委托资产的上一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算结果通过电

话或邮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并且每月将委托资产资产核算结果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

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委托资产资产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组合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组合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三)核算方法

本计划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托管账户等现金类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基准对收入和费用进

行会计核算。

对于本计划投资的收益互换业务,按照估值日交易对手提供的收益互换估值报告进行估

值。即按照估值日当日收益互换估值报告上的保证金本金和截止估值日当日的盈亏金额估

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四)暂停核算的情形

1、委托资产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3、占委托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出现重大转变;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委托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

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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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

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

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五)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

的风险收益特征,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

受能力;

(六)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实施任何使得托管账户失效的行为;

(七)委托人承诺在本计划锁定期内,不申请提取委托资产、不申请提取追加资金;委

托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论本计划份额净值波动情况如何,均不向管理人提出提前终止计划

的申请。由此导致的损益均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委托人承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受包括但不限于该计划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署的《华泰证券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申请书》和《华泰证券权益

类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等协议的约束;确保计划按照交易确认书等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

(九)管理人已向委托人充分揭示了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的风险,尤其是具有杠杆交易

放大风险和无论盈亏均须支付融资利息的特征;委托人声明已全面知悉,且承诺能够独自承

担该交易的全部风险;

(十)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任何操作已得到了委托人的授权。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委托资产、因委托资产运作而

产生的收益等;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4、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

5、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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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情况,依照《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规定或合

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7、可在中国期货业协 会网站(www.cfachina.org )和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网站

(www.nanhua.net)查询有关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

资方向及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

8、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账户交易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交付委托资产;

2、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费、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

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3、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

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4、在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

5、保守管理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管理账户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7、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8、协助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设立、变更及注销手续;

9、除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委托人不得随意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不得对

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为,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

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试

点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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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三)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户作出最低

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

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当委托人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变

更时,管理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为委托人开立各类专用账户;

2、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

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3、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4、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报告;

5、接受和配合托管机构对委托资产有关投资行为的监督;

6、按照约定的风险提示机制,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资产亏损情况;

7、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8、在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委托人;

9、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0、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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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11、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义务;

(三)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十五、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但托管人不对实际处于托管账户外的资管

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

2、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

托管资产;

3、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开设托管账户,确保客户委托资产与托管机构自有

资产及其他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4、根据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5、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

时通知委托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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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管理人提供客户委托资产信息;

7、委托人交付委托资产后,除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不得允许委托

人提取委托资产;

8、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9、保守管理人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及简历

委托资产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计划投资经理为【余礼江】。

投资经理履历:南华期货资产管理总部投资总监,毕业于四川大学微分几何专业,获得

理学硕士学位。目前主要从事商品指数、商品 ETF 研究,商品市场结构研究,交易数据挖

掘,基本面数据量化等工作。对期货市场大批量数据处理和数据挖掘经验丰富,擅长整合海

量数据并挖掘数据关联和数据可视化,2013 年建立了南华智创分析系统辅助资管业务和方

便投资监控市场特征。热衷于基本面分析与程序化结合策略研究,在跨期跨品种领域有较深

的心得体会。金融衍生产品定价和结构产品设计经验丰富。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合同当事人无须通过签署补充协议予以变更投

资经理。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离职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其职能的,资产管理人有

权单方变更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人确定新的投资经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投资经理姓

名及履历以邮件的方式告知资产托管人,并以电话、邮件或网站公告方式通知委托人,资产

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向委托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方式或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资

产托管人、委托人。在通知发出后三天内委托人无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变更。如委托人不

同意投资经理变更,可与管理人协商解决,在合同当事方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委托人有权决

定投资经理变更或者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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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信息披露

委托人可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每日查询前一交易日的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

据信息。

委托人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

十八、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管理人应当在每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编制完成本计划月/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并

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计划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

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

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委托人。

(2)邮寄服务

管理人可向委托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如

有)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

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www.nanhua.net)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净

值报告等。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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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提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资产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本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汇率风险:因金融市场汇率变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二)法律与政策风险

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将对经济运行和投资项目产生一定影

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投资收益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的提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时,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收益。若本计划投资的权益类互换交易,其标的证券存在锁定期的,投资者

可能面临锁定期内无法平仓或提取委托资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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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

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六)权益类收益互换投资的风险

(1)杠杆风险

指权益类收益互换可能具有杠杆效应,价格剧烈波动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

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2)履约保障品不能任意取回的风险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的履约保障品后,只有当投资者实际名义本

金与履约保证金价值之和超出初始名义本金时,方可提取履约保障品,提取的履约保障品后,

实际名义本金和履约保证金之和不得低于初始名义本金,且提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追加

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因此,投资者在提交履约保障品前应清楚认识其在提交后存在不能任意

取回的风险。

(3)履约保障品被处置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按照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权利、承担

义务,当投资者违反协议约定时,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履约保障品

做相应处置或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从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4)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被提前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出现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公司

提前终止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5)标的异常情况风险

当标的发生异常情况,如标的证券停牌等,投资者可能面临因证券公司对标的异常情况

处理措施而导致遭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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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公司因流动性要求调整业务规模影响投资者的风险。

因资产流动性要求,证券公司对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规模有一定控制,可能存在因调整

业务规模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进行特定规模以上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的风险。

(7)证券公司不能履约的风险

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

顿等原因不能履行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七)跨境权益类收益互换投资风险

境内外市场假期不完全一致导致的计划投资标的止损无法操作风险。

本计划可能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收益以外汇形式体现,受人民币与外汇间汇

率变动的影响较大。如果本计划存续期间内出现人民币汇率较大波动,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而

遭受损失。

本计划可能间接投资于境外股票,境外市场股票可能不设涨跌幅限制,存在股票价格波

动较大的风险。

(八)场外期权产品投资风险

本计划若通过向华泰证券支付期权费用,获得华泰证券场外发行期权的行权权利,存在

交易对手华泰证券违反合同,到期不履约的可能,造成本计划委托人实际获得收益低于预期

的可能,甚至损失本计划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委托资产。

本计划投资形成的期权行权权利所挂钩指标的波动直接影响期权行权后本计划可获得

的收益,存在波动范围超出委托人预期,从而造成本计划收益低于委托人预期的可能,甚至

损失本计划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委托资产。

(九)强制变现风险

本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到期时仍持有非现金财产的,对未变现部分,资产管理人将予以强

制变现,本计划将自动延期至全部委托变现之日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委托资产的处置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任何价格处置委托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变现,由此导致的

委托资产损失、变现费用和资产委托人利益损失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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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托资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在本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原因影响,委托资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

因此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分配或是获得分配的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

(十一)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可能

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资产所发生的托管专户账户开户费、网银费用、银行账户结算费、银行账户维

护费、账户管理费、证券账户开户费、证券划转费等费用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本资管计划的年管理费由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

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负责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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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资管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

托管人于收到划款指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以及向资产委托人分配资产

收益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应优先于资产收益以及所有其他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按两者的应付金额比例进行支付。

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资管计划的年托管费托管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每资管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

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收到划款指令后的三个工

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以及向资产委托人分配资

产收益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应优先于资产收益以及所有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费用按两者的应付金额比例进行支付。

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托管手续费收入

开户行:

账号:

3、本计划的投资交易结果由委托人承担,无论盈亏,委托人仍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

付资产管理费、托管费。

4、如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通过资产管理委托获得投资收益须交纳的相关税费

须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扣除。

5、委托资产所发生的托管专户账户开户费、账户管理费、证券账户开户费、证券划转

费等费用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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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运作费用。

6、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和资产托管

费率。

7、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8、如交易所或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调整相关费率时,管理人可对委托资产相关交易

费率做相应调整。如委托人就费率的调整提出异议,委托人和管理人可协商另行约定。委托

人可就交易费用的上限与管理人进行约定,并及时告知托管人。

(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合同涉及到需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的全部费用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佣金

及交易服务费率和印花税及其支付标准按照实际发生收取。

二十一、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一)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管理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清算方案以书面形式

通知委托人、托管人,委托人、托管人不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委托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管理人制定的委托资

产清算方案。托管人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确认后盖章回传给管理人。

(二)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本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应当对委托资产进行清算和确认,进行评估和变现,并向委托人

提供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将审

计报告告知委托人。托管人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账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账户内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

金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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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保密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

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

其他商业秘密。三方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二十三、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

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

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二十四、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一)合同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此种情形下,管理

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此

种情况下,托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6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的提前终止

1、投资经理发生变更,且管理人和委托人对于投资经理变更事宜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

在 20 个工作日内选择是否提前终止合同;

2、委托资产亏损比例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时,委托人可在约定的时间内选择提前终止

本合同;

3、委托资产权属发生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可提前终止

本合同;

4、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或委托人决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

合同的,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

好清算准备;

5、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

(四)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委托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

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本

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3、管理人应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由托管人撤销相关的银

行托管账户。

二十五、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各自应负的责

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

用的原则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7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没有

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委托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应该提供必要的协

助。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

约定,给计划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按照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

(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七、合同的生效与计划的成立、合同份数

(一)合同的生效

1、(委托人为个人客户时适用)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且生效;

2、(委托人为机构客户时适用)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且生效。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28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发送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之日成立。本资产

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5 日内,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

续。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壹份、管理人壹份、托管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八、其他事项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

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三)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其他品种出台新规定的,委托人、管理人应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

如将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应立

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9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本页无正文,为《南华期货新都化工共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

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0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本页无正文,为《南华期货新都化工共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

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盖章):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1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本页无正文,为《南华期货新都化工共赢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

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托管人(盖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2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一:

《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

南华期货资产管理总部:

贵公司设立的“”已经成立,委托资金于年月日划入该产品在我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实际

到账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我行自委托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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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二: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并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南华期货-杭州银行-合同 201_第

号),杭州银行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

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贵委托人和托管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管理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委托人和托管

人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南华期货资产管理总部

年 月 日

回 执

南华期货资产管理总部:

本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对

通知中所列初始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确

认,委托人和托管人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

起始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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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三: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

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年 月日起生效,

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本授权书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由贵行托管的所有产品。

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付款指令/

收款通知/

/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核算估值结果

/会计处理事项

(B)签字或样章

/其他事项

密押公式

(可选)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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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四:

南华期货-杭州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联系人名单

南华期货总机: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193 号定安名都 3 层邮政编码:310002

岗位 姓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数据发送员

估值核算人员

清算人员

划款签发人

划款审核人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总机:

邮寄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邮政编码:310003

岗位 姓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数据接收员

估值核算人员

清算人员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

年 月 日

36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五:

南华期货-杭州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划款指令

资金账号: 年月日单位:元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南华期货签发人:

南华期货审核人:

南华期货预留印鉴盖章处:

【杭州银行】经办人:

【杭州银行】复核人:

【杭州银行】审批人:

【杭州银行】签章处: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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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六:

资产管理合同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合同编号:南华期货-杭州银行-合同 201 5 第 143 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2)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3)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4)资管结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

年 月 日

南华期货资产管理总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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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七: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于【】年【】月【】日从委托资产中提取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请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将所提取现金资产划入本人/公司的资管

结算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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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非期货品种)NHZG/DYQYHH-HZ-AS

附件八:

费用列表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南华期货-杭州银行-合同 2015 年第

143 号),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的费用约定如下:

收取单位 收费种类 收费标准

南华期货股份 管理费

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 托管费

托管户开户银 托管专户账户开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行 户费

划款银行 网银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账户开立银行 银行账户结算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账户开立银行 银行账户维护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账户开立银行 账户管理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证券经纪商 证券账户开户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证券经纪商/中 证券划转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客户签名(章):

年 月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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