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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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周

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

要求,审慎关于本次会议的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公

司的治理水平,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上参与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管理

的灵活性,保障因生产经营规模日益增长所造成的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

元)的短期融资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融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1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

三、关于聘任周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周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提名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

禁入期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周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

案》,其中《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

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武希彦 余红兵 钟扬飞

201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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