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我们确定公司拟进行风险投
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良好,在保证
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上述风险投
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
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
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风险投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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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关于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
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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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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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汤 勇 陈 珠 明 罗 其 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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