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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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我们确定公司拟进行风险投

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良好,在保证

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上述风险投

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

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

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风险投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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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关于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

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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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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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汤 勇 陈 珠 明 罗 其 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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