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十月
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精艺股份、本公司、 指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 精艺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精艺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 指 精艺股份根据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拟实施的
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锁定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
解锁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锁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2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公司章程》 指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戴毅、云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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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精艺股份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精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精艺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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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精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精艺股份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 精艺股份出具的文件
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精艺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精艺股
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精艺股份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
实、完整、有效的。本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
性进行了核查。
(七)本所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
持有精艺股份的股票,与精艺股份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
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
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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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精艺股份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精艺股份是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
合法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000000011676
的《营业执照》,住所位于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张军,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24,86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金属制
品(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专控、专营项目);金属管、棒、带型材设备的
研究开发、制造、技术转让、销售和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
后 方 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精艺股份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精艺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
经本律师核查,精艺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会计 报告 被注 册会 计师 出具 否定 意见 或者 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精艺股份不存在《备忘录 2 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
经本律师核查,精艺股份不存在《备忘录 2 号》第二条规定的如下情
形:
1、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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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 30 日内;
2、 提出 增发 新股 、资 产注 入、 发行 可转 债等 重大 事项 动议 至上 述事
项实施完毕后 30 日内。
(四)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精艺股份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和《备忘录 2 号》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 年 10 月 28 日,精艺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
摘要》和《关于制定〈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本律师对照《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
忘录 3 号》等相关规定,对精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 32 人。
2、2015 年 10 月 28 日,精艺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
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
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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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经本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4)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是精艺股份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精艺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
4、 经核 查, 本律 师认 为 : 本次 激励 计划 已明 确规 定了 激励 对象 的确
定依据及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
三条第(二)项以及《备忘录 1 号》第二条、第七条和《备忘录 2 号》第一
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来
源和数量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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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
司股本总额 24860.00 万股的 1.21%。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2、 经核 查, 本律 师认 为: 本次 激励 计划 所涉 及的 标的 股票 总数 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 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不存在预留股份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备忘录 2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 3 款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
定期、解锁日、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2)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①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③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④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
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锁定期为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
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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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4)解锁期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锁期 可解锁时间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锁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锁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锁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锁定期后的 36 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
条件,激励对象可分 3 次申请解锁。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股
权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若任
何一期的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
股票股权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禁售规定
①激励对象在本次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本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以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或《公司章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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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则
参与本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
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 核查 ,本律师 认为: 本 次激励计 划的有效 期、授予 日、锁 定
期、解锁期、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备忘录 1
号》第三条第 2 项、第六条和《备忘录 2 号》第四条第 4 项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按每股 7.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3.44 元/股的 52.08%确
定,即每股 7.00 元。
2、 经核 查, 本律 师认 为, 本次 激励 计划 的授 予价 格和 确定 方法 符合
《备忘录 1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与解锁条件如下:
(1)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①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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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公司及激励对象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相关条件外,必
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2015 年净利润为 300 万 40%
第二次解锁 以 2015 年净利润 300 万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 20% 30%
第三次解锁 以 2015 年净利润 300 万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 30% 30%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合并
利润表中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为“ A 优秀、B 良好”的激励对
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
性股票申请解锁,而“C 不合格”则不能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该
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具体对应的考核分 数及依据考核结
果可解锁的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 等级说明 考核分数 解锁比例
A 优秀 实际业绩超过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的要 考核分数≥ 100%
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所涉及的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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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都取得非常突出的成绩。
B 良好 实际业绩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的要 60≤考核分 80%
求,在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要求所涉及的主 数<80
要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C 不合格 实际业绩未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或岗位职责/分工的 考核分数< 0
要求,在很多方面或主要方面存在着不足或失误。 6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可将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当期可解锁时间内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
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
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精艺股份已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建立了配套的
绩效考核办法。
3、 经核 查, 本律 师认 为 : 本次 激励 计划 限制 性股 票的 授予 条件 和解
锁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备忘录 1 号》第五条、《备
忘录 2 号》第四条第 1 项、《备忘录 3 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精艺股
份已为本次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和 《考核管理办法》,对
考核指标与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方法及程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程序如下: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均如下:
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0×(1+n)
其中:Q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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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缩股
Q=Q 0×n
其中:Q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③配股
Q=[Q 0×P 1×(1+n)]÷(P 1+P 2×n)
其中:Q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P 1 为限制性股票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④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0÷(1+n)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配股
P=P 0×(P1+P 2×n)÷[P 1×(1+n)]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③缩股
P=P 0÷n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④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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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0-V
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⑤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 ,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
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且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法律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之规
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由于限制性股票具有一定期限流通限制,实际上是放弃了一个与限制
期时间长度相当,行权价格的现值与现行股票价格相当的 一个卖出期权。
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卖出期权价。公
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估值模型,测算权益工具的公允
价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 万股,授予价格 7.00 元。假设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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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日为 2015 年 12 月,根据测算,预测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
为 777.47 万元,2015 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金额:万元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777.47 42.86 487.40 181.00 66.21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出 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权益的成本并在各个锁定期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
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
(2)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税前列支,因此本计划的实施
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
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备忘录 3 号》第二条之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
予及解锁程序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
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②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③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④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法律意见书。
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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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⑧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权
利义务达成有关协议后,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⑨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回购、注销等事宜。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并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②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对象相符。
③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
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权益授予日。授予条件满足后,对激励
对象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④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激励
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
送回公司。
⑤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
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
⑥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管理名册,记载激
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日期、协议书及通知
书编号等内容。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
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锁程序
①公司将在解锁时点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公告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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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激励对象该批次可解锁股票公司及个人解锁条件的达成情况,及激励对
象本期可解锁股票数量。在解锁期内,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
提出解锁申请。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向交易
所提出解锁申请。经交易所确认后,公司统一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
记结算事宜。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
愿放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 注销。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
②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经核 查, 本律 师认 为: 本次 激励 计划 已明 确规 定了 实施 、授 予、
解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
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①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
象离职、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②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
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
锁条件,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③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 并注销
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 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收益。
④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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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及其它税费。
⑤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⑥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按规定解锁。但非因公司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及时解锁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①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②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限制性股票。
③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
④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
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
时锁定,不得出售、担保、偿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
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⑤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
等。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出
售、担保、偿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利、股份的解锁期与相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⑥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
金分红在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
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
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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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
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2、 经核 查, 本律 师认 为: 本次 激励 计划 已明 确规 定了 公司 与激 励对
象的权利义务,该等权利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或激励
对象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如下:
(1)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情形
①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
执行:
A.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B.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①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所获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②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
事会有权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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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A.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的;
B.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C.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
密、贪污受贿、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关系的;
F.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
(3)激励对象离职
A.除另有规定外,激励对象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对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B.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
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
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
激励范围内的,可按照返聘岗位解锁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C.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a.若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仍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b.若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
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4)激励对象身故
①若激励对象因工伤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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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若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
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回购价
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6)对于由于上述各项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2、经 核查 ,本律师 认为: 本 次激励计 划 规定了 公司发生 控制权 变
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一)、(十二)项、第十四条等规定。
(十一)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精艺股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
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
忘录 3 号》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精艺股份已就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 (草案)》,并将该《激
励计划(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 年 10 月 28 日,精艺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关于制定〈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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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 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同意本
次激励计划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关于制定<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等议案。
5、201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的主
体资格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艺股份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以
下主要程序:
1、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2、 公司 独立 董事 就本 次 激 励计 划 的 相关 议案 向所 有股 东征 集委 托投
票权;
3、公 司召 开股东 大 会,以现 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方式审议 通过本 计
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 本次 激励 计划 经 公 司 股 东大 会审 议通 过后 , 公 司 董 事会 根据 股东
大会授权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精艺股份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 履
行的法定程序,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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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一)精艺股份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备忘录 2》等相关规定,精艺股份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申请依法公告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
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等事项;另外,精艺股份还应对
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精艺股份应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 2》的
相关规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精艺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
1、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节“本次激励计划的
合法合规性”)。
2、 本次 激励 计划 的目 的是 为了 进一 步完 善公 司治 理结 构, 健全 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和完善劳动
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完善股东与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之间
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凝聚力和创造
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在人力资
源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建立“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
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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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 激励 计划 激励 对象 购买 限制 性股 票的 资金 来源 为激 励对 象自
有或自筹,不存在由公司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方式解决的情形。
4、 本次 激励 计划 除规 定了 权益 的获 授条 件和 解锁 条件 以外 ,还 特别
规定了激励对象行使或解锁已获授的权益必须满足 的业绩条件,将激励对
象与公司业绩直接挂钩。
5、 精艺 股份 的独 立董 事已 对本 次激 励计 划进 行了 审核 ,并 发表 了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律师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精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精艺股份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精艺股份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
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精艺股份应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后
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或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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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云 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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