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贺竹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
担任东方能源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
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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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东方能源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能源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能源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 年 10 月 10 日,东方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东方能源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东方能源通过上述文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此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30 时,在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建华南大街 161 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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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东方能源董事会召集,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23 日。截
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股 凭 证 ,参 加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股 东 或股 东 代 理人 共 计 8 人 , 代 表股 份 数
244,986,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 3 人,共代理 3 人,持有股份 232,935,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051,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 2.49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要求,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 1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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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计票,承办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并向东方能源提供认
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大会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下述议案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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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 师:贾向明 _______________
贺 竹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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