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彭光武、周志宏、晏
艳阳发表以下意见: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
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
房产销售暂未启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将尽快推动销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
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
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
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外,其他股东因无法同比例资助,已经将其所持浩搏基业 38%的股权为公
司和华天集团的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因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
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刘岳林先生、李征兵先生回避表决,议案
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志宏 晏艳阳 许长龙 陈爱文
20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