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有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修订稿)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和市场实际,有利于顺利实施并进一步
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
多价值。
2、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
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董事会审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体现了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
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
策的延续和实施。华侨城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
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
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杜胜利 余海龙
赵留安 曹远征
谢朝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