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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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有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修订稿)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和市场实际,有利于顺利实施并进一步

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

多价值。

2、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

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董事会审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体现了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

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

策的延续和实施。华侨城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

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

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杜胜利 余海龙

赵留安 曹远征

谢朝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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