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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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材

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状

况和资本市场情况,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规模、募集资金总额及

用途等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调整事宜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时,段先念、王晓雯、陈剑等三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

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杜胜利 余海龙

赵留安 曹远征

谢朝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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