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材
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状
况和资本市场情况,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规模、募集资金总额及
用途等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调整事宜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时,段先念、王晓雯、陈剑等三位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
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杜胜利 余海龙
赵留安 曹远征
谢朝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