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73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知书已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书面文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
事7名,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廖晓东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 司 《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全 文 及 正 文 详 见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还刊登在2015年10月29日《证
券时报》。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 219,461,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0.79996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行权前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实施,同时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因此对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关
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关
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及《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
行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及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 详 见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