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精化: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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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精化 公告编号:2015-053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6,256,200 股,占总股本的 23.91%,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 13,919,950 股,占总股本的 20.4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4】105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并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总股本为 5100 万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6800 万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800 万股,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如下:

股东孟庆有、苏州松禾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深港优势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全凯、吴春凤、林艳华、韩旭、杨付梅、苏静

华、王笑衡、金凤龙、刘克、刘鑫(男)、季春伟、周彦玉、秦立永、杨慧玲、

李全力、卢忠皓、任安毅、李岩、苏雨杰、王应之、沈淑春、黄圣意、佟冰、沈

恩尧、巴栋声、杨玉兰、顾秋菊、聂桂丽、刘鑫(女)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机构在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机构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周全凯、韩旭、金凤龙、吴春凤、刘鑫(男)、林艳华、苏

静华、杨付梅、王笑衡、季春伟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

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股东周全凯、王笑衡、季春伟、韩旭、金凤龙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本项承诺的履行。

公司股东孟庆有、苏州松禾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深港优

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作为财务投资者,本人/机构计划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完毕;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120%;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限售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6,256,200 股,占总股本的 23.91%,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 13,919,950 股,占总股本的 20.47%。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是 30 名自然人股东,2 名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申请

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 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职务 市流通的 备注

股份总数 股份的数

股份数量

苏州松禾成长创业投资

1 法人股东 2,700,000 2,700,000 2,700,000 注1

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深港优势创业投

2 法人股东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注1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周全凯 高级管理人员 430,000 430,000 107,500 注2

4 吴春凤 监事 380,000 380,000 95,000 注2

5 林艳华 监事 360,000 360,000 90,000 注2

6 苏静华 监事 300,000 300,000 75,000 注2

7 韩旭 董事 315,000 315,000 78,750 注2

8 杨付梅 监事 305,000 305,000 76,250 注2

9 王笑衡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0 300,000 75,000 注2

10 金凤龙 董事 265,000 265,000 66,250 注2

11 季春伟 高级管理人员 260,000 260,000 65,000 注2

12 刘鑫 监事 200,000 200,000 50,000 注2

13 孟庆有 自然人股东 7,000,000 7,000,000 7,000,000 注3

14 刘克 自然人股东 250,000 250,000 250,000

15 周彦玉 自然人股东 150,000 150,000 150,000

16 秦立永 自然人股东 142,000 142,000 142,000

17 任安毅 自然人股东 140,000 140,000 140,000

18 卢忠皓 自然人股东 140,000 140,000 140,000

19 李全力 自然人股东 140,000 140,000 140,000

20 杨慧玲 自然人股东 140,000 140,000 140,000

21 李岩 自然人股东 120,000 120,000 120,000

22 苏雨杰 自然人股东 120,000 120,000 120,000

23 王应之 自然人股东 118,000 118,000 118,000

24 沈淑春 自然人股东 111,200 111,200 111,200

25 黄圣意 自然人股东 100,000 100,000 100,000

26 佟冰 自然人股东 94,000 94,000 94,000

27 沈恩尧 自然人股东 80,000 80,000 80,000

28 巴栋声 自然人股东 77,000 77,000 77,000

29 顾秋菊 自然人股东 52,000 52,000 52,000

30 杨玉兰 自然人股东 67,000 67,000 67,000

31 刘鑫(女) 自然人股东 50,000 50,000 50,000

32 聂桂丽 自然人股东 50,000 50,000 50,000

合计 16,256,200 16,256,200 13,919,950

注 1:罗飞为苏州松禾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禾投资”)

的有限合伙人,且为松禾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深圳市松禾资本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同时,罗飞为深

圳市深港优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港投资”)的普通合

伙人,且为深港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由于松禾投资和深港投资受同一主体控制,

故应将松禾投资和深港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松禾投资和深港投资合计持有公

司 5.88%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规定,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6 个月

内,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不得通过二级

市场减持公司股份,6 个月后按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故松禾投资和深港投资所

持公司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后暂不能转让,待上述日期到期后根据相关承诺及另行

规定的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上市流通。

注 2:由于周全凯等 10 名股东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上述股东所做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上述股东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上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的

25%。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规定,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公司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公司股份,6 个月后按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故上述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在解除

限售后暂不能转让,待上述日期到期后根据相关承诺及另行规定的减持公司股份

的具体办法上市流通。

另外,由于本公司原财务总监胡志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根据相关承诺,胡志先生所持公司 30 万

股股份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故胡志先生所持公司的股份本次

不予申请解除限售,待上述日期到期后根据相关承诺及相关规定单独申请解除限

售。

注 3:孟庆有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规定,

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6 个月后按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故孟庆有所持公司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后暂不能转让,待上述日期到期后根据相关

承诺及另行规定的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上市流通。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的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1,000,000 75% 16,256,200 34,743,800 51.09%

境内法人持股 4,000,000 5.88% 4,000,000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47,000,000 69.12% 12,256,200 34,743,800 51.09%

二、无限售流通股 17,000,000 25% 16,256,200 33,256,200 48.91%

A股 17,000,000 25% 16,256,200 33,256,200 48.9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17,000,000 25% 16,256,200 33,256,200 48.91%

股份合计

股本总额 68,000,000 100% 16,256,200 16,256,200 68,000,000 1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股份本次解除

限售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

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结论性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隆精化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规定,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公司控

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本公司股份。公司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也应遵从此项规定的限售条件。

本保荐机构同意科隆精化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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