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确认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所披露的
内容予以确认。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卢克贞 楚金桥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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