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独立董事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和本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
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合资设立深圳机场信息技术服务公司
的关联交易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
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
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
认为:
在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和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态势下,一些国际先进的大
型机场均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顺应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积极获取竞争优
势。但目前深圳机场信息化水平仍相对滞后,未能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体系,难以
支持转场后业务增长的需要;与机场集团信息资源协同效应欠缺,无法保障机场
信息价值的持续提升。
与机场集团合资设立信息公司、运营深圳机场信息业务,能够顺利构建市场
化经营机制,适应机场互联网和旅行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深圳机场信
息化建设及运营的专业能力。设立合资公司能够促进新技术在机场管理与服务中
的运用,有利于开发机场虚拟社区信息资源平台价值,符合公司打造“智慧机场”
的长远发展目标。
(四)本次交易按照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计算出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注册
资本拟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50%,关联方
均以自有资金进行参股,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向关联方提
供服务,将以市场化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
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独立董事:张建军、汪军民、黄亚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