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与美国科研团队在中国共同投
资设立化学药研发平台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投资计划是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后审慎提出的,是
公司董事会紧紧围绕公司自身需求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并综合考虑了国家相
关政策以及产业现状及其特点后提出的投资计划。
2、我们认为本次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公司长期
投资项目收益;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强 丁健 杜守颖 沈义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