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放弃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材料,对公司董事会《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放弃行
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行
权工作已全部结束,行权过程中放弃行权的 5 名激励对象均已向公司提交了《放
弃行权声明》。公司董事会拟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放弃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
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放弃行权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放弃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通讯表决董事签字:
赵金立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放弃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通讯表决董事签字:
张继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放弃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通讯表决董事签字:
刘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