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集团: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5-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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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规划尚需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group Inc.,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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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健全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

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

要因素。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

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

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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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

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

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

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情况,现金利润分

配比例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董事会应向股

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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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

特别说明),且当年货币资金余额充裕。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五)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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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增长,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本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进行披露。

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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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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