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5-085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出现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经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并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3:00 在汕头市濠江区纺织工业园金
明精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为 122,882,2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19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
表)3 人,代表股份 122,882,22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0.319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000%。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镇鑫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提供 7350 万元银
行固定资产借款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882,2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1 亿元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882,2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陈桂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