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5-53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
司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燃气”)
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
一、短期融资券发行预案
1、发行人: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2、主承销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规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拟注册发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 6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 2 年。
4、发行期限:不超过 366 天,在本次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有效期内,
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择机一次或分次、部分或全
部发行。
5、发行方式: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6、发行成本:由发行利率和发行费用组成。发行利率按市场化原则
确定;发行费用主要由登记托管费、兑付服务费、法律顾问费、信用评级
费、会员年费等组成。
7、发行对象: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8、发行目的: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置换有息负
债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审批与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港华燃气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或调整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
具体发行方案;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
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
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上述授权在本次注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其他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