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15: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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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

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办

法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

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

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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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财务部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

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

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程

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

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明确如下:

1.股东大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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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2.董事会对下列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从

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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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财务部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

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通过后,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定期取得并分析控

股子公司季报(或月报),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公司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

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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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财务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

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告

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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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

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

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不按照本办

法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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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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