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估 报 告 共 三 册
本册为第一(1)册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
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该二公司持有
浙 江 英 特 药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6%和 24%股 权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 联评报字 [2015]第 648 号
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五年六月 十五日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摘 要 .................................................................................................3
资 产 评 估 报 告....................................................................................6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7
二、评估目的 ..................................................................................1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8
五、评估基准日 ..............................................................................19
六、评估依据 ..................................................................................19
七、评估方法 ..................................................................................2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48
九、评估假设 ..................................................................................51
十、评估结论 ..................................................................................5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5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61
十三、评估报告日 ..........................................................................62
备查文件目录 .....................................................................................64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次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
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
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
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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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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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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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5]第 648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浙江英
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辰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该二公司持有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
公司 26%和 24%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
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
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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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浙江
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评估方
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
结果。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
序,得出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经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对评估对象进行评
估,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61,690.07 万元,较其所有者权益账面值增值 55,858.13 万元,增值率
52.78%。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
用,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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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
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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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5]第 648 号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浙江
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辰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该二公司持有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
任公司 26%和 24%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
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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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资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浙江英特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是被评估单位的股东。
(一)委托方概况
1、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 称: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 96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冯志斌
注册 资本:贰亿零柒佰肆拾肆万玖仟玖佰肆拾陆元
成 立 日 期:1995 年 12 月 14 日
办 公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96 号中化大厦。
经 营 范 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医药信息咨
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
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会展服务,医药研发,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中化集团和浙江省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合资的中化蓝天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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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00041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系经
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17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
试点企业,于 1993 年 4 月 7 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
得注册号为工商企股浙杭字第 14308466-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1 年 12 月 30 日经资产重组后,于 2002 年 7 月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准,更名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
207,449,946.00 元,股份总数 207,449,946 股(每股面值 1 元)。现取得
注册号为 33000000003252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票已于 1996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属医药物流行业。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为药品销售业务。
2、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名 称: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 88-96 号(双号)1-A
楼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钱永林
注册 资本:5,000 万元
成 立 日 期:199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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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一般经营项目:组织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经营,
技术培训,科技、经济信息咨询,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针纺织品、服装、
灯具、照相器材、工艺礼品的销售,室内外装饰。
浙江华龙实业发展公司前身为浙江华龙实业发展公司,是经浙江省
计划经济委员会于 1992 年 9 月 12 日批准建立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 3,000 万元。2007
年 10 月 17 日,浙江华龙实业发展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名称修改
为“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股东为浙江省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出资额为 4,500.00 万元,持有 90.00%股权;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
司出资 500.00 万元,持有 10.00%股权。
3、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名 称: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体育场路桃花弄 2 号 2 幢 4 楼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注册 资本:2,500 万元
成 立 日期:200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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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高新技术转让与服务,
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和应用。
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由由浙江础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础
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本为 2,500 万元,其中:浙
江础润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250 万元,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以货币出资 2,250 万元。该公司成立后,股权几经变革,现股东为浙江
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75.00 万元,持有 39.00%股权;浙江
致恒贸易有限公司,出资 575.00 万元,持有 23.00%股权;杭州余杭国
叶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950.00 万元,持有 38.00%股权。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名 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 96 号中化大厦 3-13 楼
法定代表人:姜巨舫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9883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28 日
公司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 96 号中化大厦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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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1、公司简介
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8 年 10 月 28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000000009883,
注册资本 12,600 万元。
1998 年 9 月 10 日,浙江省医药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签发(浙医
药市场[浙 1998]第 143 号文件,关于同意浙江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四家
经营企业合并组建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意浙江医药药
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医药工业公司、浙江省医药器械有限公司、浙江省
医药科技公司合并组建“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8 年 10 月 6 日,浙江省医药管理局签署英特药业的《公司章程》,
并于 1998 年 10 月 22 日作为唯一股东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关
于要求注册登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的报告》浙医药综经字[1998]第
360 号,申请设立英特药业,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浙华会计师事务所
于 1998 年 10 月 23 日证并验出具的浙华验字(1998)第 86 号《验资报
告》,截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止,英特药业的资本总额为 89,788,402.31
元,实收资本为 5000 万元,盈余公积 15,995,996.52 元,未分配利润
3,966,408.58 元。
2001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财政厅向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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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关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批复》(浙财国
资字[2001]122 号),同意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持有的英特药业的国
有股权划转给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01 年 9 月 30 日,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英特药业申请增加注
册资本人民币 21871896.00 元,增资额由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经
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2001 年 11 月 8 日,浙江省财政厅向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关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的批复》(浙财国字
[2001]250 号 ), 同 意 浙 江 省 建 筑 材 料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将 英 特 药 业 以
137,255,792.18 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华龙实业发展总公司。
2001 年 11 月 18 日,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华龙实业
发展总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分别作出《关于浙江华龙实业总公司
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的决议》及《关于实施杭州
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的决议》,因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三年亏损,为避免被终止上市资格,同意以浙江华龙实业发展总
公司持有的 99%的英特药业的股权(作价 183,150,000 元)与州凯地丝
绸股份有限公司附属企业凯地丝绸印染厂和凯地丝绸服装厂的部分资
产(作价 125,393,099 元)进行置换,差额 57,756,901 元由凯地丝绸用
现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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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总公司与凯地丝绸分别于 2001 年 11 月 18 日签订《资产置换
协议书》及于 2001 年 12 月 13 日签订《关于总资产置换的补充协议书》
对上述资产置换事项作出约定。
2002 年 2 月 4 日,浙江省财政厅向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关于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重组有关问题的复函》(浙财国资字[2002]17 号),同意华龙总公司将英
特药业 99%的股权和凯地丝绸附属企业凯地印染厂和服装厂部分资产
进行置换。
2002 年 11 月 6 日,英特药业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浙江英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华龙实业发展总公司一致同意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英特药业 49%的股权转让给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9,148.3 万元。(2002 年 7 月 4 日,杭州凯地丝绸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1 月 31 日,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础润投资有
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英特药业 25%的股权以
1796.80 万元转让给浙江础润投资有限公司。
2005 年 1 月 31 日,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辰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英特药业 24%的股权以
1724.93 万元转让给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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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2 月 19 日,浙江华龙实业发展总公司更名为浙江华龙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2005 年 5 月 8 日,浙江础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华龙实业发展公司
签订《股权转让出资协议》,将其拥有的英特药业 25%股权计 1796.7974
万元转让给浙江华龙实业发展公司。
2006 年 11 月 30 日,根据有关章程规定,英特药业申请增加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伍仟肆佰壹拾贰万捌仟壹佰零肆元,股东按原所持股比例增
资。
2007 年 10 月 17 日,浙江华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华资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评估基准日,英特药业实收资本为 12,600.00 万元人民币,股
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00.00 50%
2 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276.00 26%
3 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24.00 24%
合 计 12,600.00 100%
2、经营范围
被评估单位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
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生物制品、疫苗(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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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01 月 23 日)、医疗器械(范围
详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医药
中间体、玻璃仪器、制药机械及配件、医药包装材料、化学试剂的销售,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范围详见《食
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02 日),增值电信业务(范围
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保健
用品、日用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百货、消毒用品
(不含药品)、化妆品的销售,中药研发,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经外
贸批文)、会务、会展、信息咨询、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服务,设
计制作与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366,689.80 万
元、负债 260,857.86 万元、所有者权益 105,831.94 万元。实现营业收
入 1,019,945.81 万元,净利润 8,519.92 万元。公司近 3 年及基准日资产、
财务状况如下表:
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88,240.10 309,900.10 340,047.77 366,689.80
总负债 215,166.78 227,592.58 243,064.53 260,8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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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73,073.31 82,307.52 96,983.23 105,831.94
项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704,489.42 840,887.14 916,959.35 1,019,945.81
利润总额 50,240.78 14,102.52 19,600.71 12,349.98
净利润 37,529.43 10,459.57 15,091.52 8,519.9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持有被评估单位 50%股权。浙江华资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被评估单位 26%股权,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持有被评估单位 24%股权。
(四)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
方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议决议,浙江
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辰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辰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合计 50%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作为对价购买本次拟发行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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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
为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资
产 总 额 366,689.80 万 元 、 负 债 260,857.86 万 元 、 所 有 者 权 益
105,831.94 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 314,165.76 万元;非流动资产
52,524.04 万元;流动负债 259,273.52 万元;非流动负债 1,584.34 万
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一)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存货,账面值为 85,472.44 万元、投
资性房地产账面值为 4,570.51 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值 1,385.39 万元。
上述资产的固定资产中有五项职工住房和一项与当地的村委会联建职
工住房,由被评估单位职工居住使用。部分房屋建筑物无房屋所有权证
及土地使用权证,根据被评估单位说明上述资产全部归被评估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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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存在产权纠纷。上述各项资产状况一般,使用正常。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各种办公、经营
软件,目前使用正常。其中土地使用权一宗,为出让性质,已取得国在
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为被评估单位。办公、经营软件共计九项。
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为注册商标,共计 45 项。主要使用在人用药,
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巾,消毒剂,
牙齿粘胶剂,放射性药品,医用气体;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和
数据转换等方面。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申报评估的表外资产资产为注册商标,共计 45 项。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项目所有评估工作均由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不存在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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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
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议决议公;
2、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第 19 页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63 次常务会议通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50 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5 号修订);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 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8 月 25 日);
10、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
12、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6]306 号);
13、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委产权[2006]274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第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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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产权[2009]941 号);
15、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6、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 109 号);
1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证监会令第 108 号修订)。
18、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
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19、 有关其他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
4、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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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11、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2、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3、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4、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15、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16、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7、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8、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
披露》(中评协[2012]246 号);
19、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 号)
20、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2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22、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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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
号);
25、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 《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明;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3、 《机动车行驶证》;
4、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5、 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
3、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
价格[2002]1153 号);
4、 《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发 改 价 格
[2007 ]670 号);
5、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价服[2007]126 号) ;
6、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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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2 号);
8、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9、 《 关 于 规 范 环 境 影 响 咨 询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125 号);
10、 《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
价服[2013]85 号);
11、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 号);
12、 《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59 号);
13、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1 号);
14、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 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
294 号);
16、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
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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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 号);
18、 《2014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19、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4 年 11 月 22 日起执行;
20、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21、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22、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
23、 《杭州市造价信息》(2014 第 12 期);
2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
布);
25、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6、 被评估单位有关部门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
27、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
28、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29、 基准日近期国债收益率、同类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及风险指标;
30、 国家宏观、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31、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32、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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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及评估
基准日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2、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
版社);
3、 iFinD、wind 资讯金融终端;
4、 《投资估价》([美]Damodanran 著,[加]林谦译,清华大学出版
社);
5、 《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 3 版)》([美]Copeland,
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6、 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
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
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
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
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本次评估目的是购买股权,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第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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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
次评估可以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被评估企业历史年度经营收益较为稳定,在未来年度其收益与风险
可以可靠地估计,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
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
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
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
在核实的基础上,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根据票据是否计息进行评估。对于有息票据按票面本金加
出票计息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利息作为评估值;无息票据按票面本金作为
评估值;对于逾期未收回的票据,按应收账款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3)应收类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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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
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
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
应收账款采用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有确凿
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 100%;对很可
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且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数额的,参考企业会计计
算坏账准备的方法,根据账龄分析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
经评估人员和企业人员分析,并经对客户和往年收款的情况判断,
评估人员认为,对关联方、职工个人、集团内部的往来款项,评估风险
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0;对外部单位发生时间 1 年以内的发生评估风险
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0.5%;发生时间 1 到 2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
失的可能性在 10%;发生时间 2 到 3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
性在 20%;发生时间 3 年至 4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50%;发生时间 4 年至 5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70%;
5 年以上评估风险损失为 100%。
按以上标准,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类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
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4)预付账款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预付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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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
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未发现供货单位
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货物等情况,以调整后账面值
作为评估值。
(5)应收股利
对应收股利的评估,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
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核实下属子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以证实应
收股利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表相符,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
评估值。
(6)存货
存货主要是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各类药品。均为正常销售商品。
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库存商品和发
出商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
润后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
售费用率-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a.不含税售价:不含税售价是按照评估基准日前后的市场价格确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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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
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
c.销售费用率是按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
d. 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e. 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
f. r为一定的率,由于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
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
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r对于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库存商品为
50%,发出商品按25%计;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100%。
(7)其他流动资产
对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款项金
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2、非流动资产
(1)长期股权投资
被评估单位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投资日期 持股比例% 备注
1 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06-07 100
2 浙江钱王中药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05-09 100
3 浙江英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新昌县 2010-11 100
4 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00-01 70
5 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11-09 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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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浙江英特生物制品营销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08-11 70
7 浙江英特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05-09 100
8 温州英特医药仓储有限公司 温州市 2012-04 45.45
9 金华英特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金华市 2011-11 20
10 浙江英特怡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11-11 100
11 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慈溪市 2010-01 51
12 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 2010-07 51
13 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 衢州市 2011-01 49
14 金华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 2012-03 70
15 永康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永康市 2011-07 51
16 浙江湖州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11-09 80
17 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 嘉善县 2011-05 70
18 福建英特盛健药业有限公司 福州市 2012-09 50.5
19 绍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 绍兴市 2013-02 50
20 浙江英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 2006-07 100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为长期股权投资。
对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
等进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
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被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
行业标准要求,需对其进行整体评估,然后根据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分别计算各长期投资企业评估值。
评估中所遵循的评估原则、采用的评估方法、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
估过程等保持一致,在评估中采用同一标准、同一尺度,以合理公允和
充分地反映各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的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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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被评估单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持有的股票资产,本次评估根据
每只股票于评估基准日市场公开交易收盘价乘以持有数量确认评估值。
(3)投资性房地产
申报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外购写字楼和企业自建房产,本次评估
分别采用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①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价房地产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或将要发
生的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就交易条件、价格形成的时间、区域因素(房
地产的外部条件)及个别因素(房地产自身条件)加以比较对照,以已经发
生或将要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为基础,做必要的修正后,
得出待估房地产最可能实现的合理市场价格。
运用市场比较法按下列基本步骤进行:
a. 搜集交易实例的有关资料;
b. 选取有效的可比市场交易实例;
c.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d.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e.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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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g.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h. 求得比准价格,调整确定被评估房地产的评估值。
② 对于企业的自建房屋,考虑其为工业用房,未取得周边交易和
租赁比较案例,本次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建筑
工程预、结算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
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
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建筑物评估净值。
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A、重置全价
重值全价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a、建安造价的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电气工程的总价,建安
工程造价采用预(决)算调整法进行计算,评估人员依据《浙江省建筑工
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
省建筑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杭州市造价信息》(2014 第 12
期),计算工程建安造价。
b、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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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筑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该部分按国
家及地方政府收费标准确定。
c、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
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情况周期
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工程建安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合理工期×贷款利息
×50%
B、成新率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根据建(构)筑物的基础、承重
结构(梁、板、柱)、墙体、楼地面、屋面、门窗、内外墙粉刷、天棚、
水卫、电照等各部分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尚可使用年限,从而综合评
定建筑物的成新率。
计算公式: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4)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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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按照房屋建筑物不同用途、结构特点和使用性质分别采用
重置成本法与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法
主要建筑物的评估,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按建筑物
工程量,以当地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
置全价,并按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
新率,进而计算出建筑物评估值。
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他建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
评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值。
A、重置全价
重值全价由建安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组成。
a、建安造价的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电气工程的总价,建安
工程造价采用预(决)算调整法进行计算,评估人员依据《浙江省建筑工
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
省建筑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杭州市造价信息》(2014 第 12
期),计算工程建安造价。
b. 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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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
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安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该部分按国
家及地方政府收费标准确定。
c. 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
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正常合理周期
计算,并按均匀投入考虑:
资金成本=(工程建安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合理工期×贷款利息
×50%
B、 成新率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建筑物的设计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建
筑物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②房屋建筑物的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房地产与在较近时期内发生的同类房地产交
易实例,就交易条件、价格形成的时间、区域因素(房地产的外部条件)
及个别因素(房地产自身条件)加以比较对照,以同类房地产的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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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做必要的修正,得出待估房地产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
运用市场比较法按下列基本步骤进行:
A、搜集交易实例的有关资料;
B、选取有效的可比市场交易实例;
C、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D、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E、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F、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G、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H、求得比准价格,确定被评估建筑物(或房地产)的评估值。
注: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部分为职工住房及相关资产,现由
职工居住使用,该部分资产由于涉及国家房改及职工住房政策,本次未
对其进行评估,以账面值列示评估值中。
2)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
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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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
和资金成本等部分组成。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
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
起,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机器设备在计算其重
置全价时应扣减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重置全价计算公式: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安装调试费+
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评估范围内的电子设备价值量较小,不需要安装(或安装由销售商
负责)以及运输费用较低,参照现行市场购置的价格确定。
①设备购置价的确定
主要通过向设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询价或参照《2014机电产品报
价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
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
确定购置价。
设备购置价(不含税)=设备含税购置价/(1+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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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运杂费的确定
以不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间发生的装
卸、运输、保管、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抵扣率扣减应抵扣的增值税。购置
价格中包含运输费用的不再计取运杂费。
运杂费(不含税)=含税运杂费/(1+增值税税率)
③安装工程费的确定
根据被评估设备辅助材料消耗、安装基础情况、安装的难易程度,
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相关设备安装费率予以测算确认。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工程费。
④其他费用的确定
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
管理费及环评费等,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
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
⑤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为评估对象在合理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对于
大、中型设备,合理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计算其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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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成本=(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合理
建设工期×贷款利率×1/2
贷款利率按照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利率确定,资金在建设期内按均匀
投入考虑。
B、成新率的确定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
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对价值量较小的一般设备和电子设备则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对生产年代久远,已无同类型型号的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则参照近
期二手市场行情确定评估值。
2)运输车辆
A、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现行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
等。
①现行购价主要取自当地汽车市场现行报价或参照网上报价;
②车辆购置税分不同排量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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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分别车辆所处区域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规定计取。
B、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运输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
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
确定成新率后取其较小者为最终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同时对待估车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
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
进行调整。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5)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为被评估单位在无形资产明细中核算的企业所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价值。为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确认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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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采用市场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①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
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
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其基
本公式如下:
V=VB×A×B×D×E
式中:
V:估价对象价格;
VB:比较案例价格;
A:估价对象情况指数/比较案例宗地情况指数=正常情况指数/
比较案例宗地情况指数
B:估价对象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案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D:估价对象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E:估价对象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②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取得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
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
地价格的估价方法。成本逼近法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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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a+Ed+T+R1+R2+R3=VE+R3
式中:
V—估价价格
Ea—土地取得费
Ed—土地开发费
T—税费
R1—利息
R2—利润
R3—土地增值收益
VE—土地成本
2)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为购买的各种应用软件和注册商标等。
本次评估对除注册商标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人员查阅相关的证
明资料,了解原始入账价值的构成,摊销的方法和期限,查阅了原始凭
证。对于软件类资产以现行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
注册商标的价值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效用因素
的综合显示,甚至是效用性能比的标志。本次评估依据搜集的资料分析,
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注册各个商标尚无具体应用,无相应的产品应用。因
此,本次评估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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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价值=注册费+代理费
(6)其他非流动资产
1)对长期待摊费用,在核实支出和摊销政策的基础上,以评估目
的实现后还存在的、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
定评估值。
2)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
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
务记录,以证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递延所得税资
产性质和计算基础确定为评估值。
3、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
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
值。
(三)收益法简介
1、概述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确定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
流折现方法(DCF)对拟转让股权的价值进行估算。
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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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
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到企业价值。其适用
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
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使用现金
流折现法的关键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
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
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易于为市场所接受。
2、基本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评估尽职调查情况以及企业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
本次评估的基本思路是以企业历史经审计的公司会计报表为依据估算
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所有者权益),即首先按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
现方法(DCF),估算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再加上测算过程中未
体现的被评估单位对外长期投资的权益价值、以及基准日的其他非经营
性、溢余资产的价值,来得到企业的企业价值,并由企业价值经扣减付
息债务价值后,得出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所有者权益)。
3、评估模型
(1)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E B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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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所有者权益)价值;
D: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
B: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
B P Ci Q (2)
Q: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n
Ri
P (3)
i 1 (1 r ) i
式中:
Ri:评估对象未来第 i 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评估对象的经营期。
ΣCi: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其他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负债)
的价值。
C i C 1C2 (4)
C1:基准日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C2:基准日非流动类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
本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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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 (5)
式中:
追加资本=资产更新投资+营运资本增加额+新增长期资产投资(新
增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 (6)
根据企业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预期的自由
现金流量,并假设其在预测期后仍可经营一段时期。将未来经营期内的
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 r
r rd wd re we
(7)
式中:
Wd:评估对象的债务比率;
D
wd
( E D) (8)
We:评估对象的股权资本比率;
E
we
( E D) (9)
re:股权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股权资本
成本;
re = rf + βe×(rm - rf) +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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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预期报酬率;
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βe:评估对象股权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D
e t (1 (1 t ) )
E (11)
βt: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t 34%K 66% x (12)
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 K=1;
βx: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Cov( R X ; RP )
x
P (13)
式中:
Cov( R X , RP ) :一定时期内样本股票的收益率和股票市场组合收益率
的协方差;
σp:一定时期内股票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方差。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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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14年12月24日,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
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
作。2015年1月,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
产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
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5日。主
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
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
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
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
实,对流动资产中的存货类实物资产进行了抽查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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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
法。
6、对主要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
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对房屋
建筑物,了解管理制度和维护、改建、扩建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
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2015年2月6日至6月10日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
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
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
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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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
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
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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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利率等政
策无重大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
式;
4、评估只基于基准日现有的经营能力。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
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也不考虑后续可
能会发生的生产经营变化;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
7、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
考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
债;
8、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9、被评估单位继续在原址经营。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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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
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 366,689.80 万元,评估值 404,373.81 万元,评估值
较账面值增值 37,684.01 万元,增值率 10.28 %。
负债账面价值 260,857.86 万元,评估值 260,138.01 万元,评估值
较账面值减值 719.85 万元,减值率 0.28 %。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105,831.94 万元,评估值 144,235.80 万元,
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 38,403.86 万元,增值率 36.29 %。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1 流动资产 314,165.76 316,801.00 2,635.24 0.84
2 非流动资产 52,524.04 87,572.81 35,048.77 66.73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538.64 3,538.64 - -
4 长期股权投资 41,332.89 68,383.19 27,050.30 65.44
5 投资性房地产 4,570.51 11,501.59 6,931.08 151.65
6 固定资产 1,385.39 1,338.47 -46.92 -3.39
7 在建工程 - - -
8 无形资产 703.85 1,941.42 1,237.57 175.83
9 其中:土地使用权 480.78 1,697.59 1,216.81 253.09
10 长期待摊费用 607.47 664.17 56.70 9.33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385.29 205.32 -179.97 -46.71
12 资产总计 366,689.80 404,373.81 37,684.01 10.28
13 流动负债 259,273.52 259,273.52 - -
14 非流动负债 1,584.34 864.49 -719.85 -45.44
15 负债总计 260,857.86 260,138.01 -719.85 -0.28
16 所有者权益 105,831.94 144,235.80 38,403.86 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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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对评估对象进行评
估 ,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2014 年 12 月 31 被 评 估 单 位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为
161,690.07 万元,较其所有者权益账面值增值55,858.13 万元,增值率
52.78%。
(三)评估结果的选取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61,690.07 万 元 , 比 资 产 基 础 法 测 算 得 出 的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144,235.80 万元,高 17,454.27 万元,差异率为12.1%。两种评估方法
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
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
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
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行
业政策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被评估单位市场占有率、经营能力、经营
风险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考虑本次评估目的系为购买股权提供价值参考,通过分析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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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价值内涵,我们认为被评估单位此类企业的市场价
值通常不是基于重新购建该等资产所花费的成本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
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企业在管理上、市场情况、经营能力等软实力无法
在成本法得到很好的体现,而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准确揭示被评估企
业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风险。例如根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统计数据,
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批发企业前100位排名中占据着前11、
12位的位置,有着较好的市场占有率。因此本次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作为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论。
即,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61,690.07 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1、纳入评估范围的建筑物中有职工住房6项,即花园岗新村宿舍、
21幢宿舍、朝晖新村1区10幢宿舍、大学路职工宿舍(原器械公司)、假山
新村18-1-301、大关南四苑10幢2单元301室。其中花园岗新村宿舍为与
当地的村委会联建取得的,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其余5项中朝晖新
村1区10幢宿舍、大学路职工宿舍(原器械公司)、大关南四苑10幢2单元
301室已取得房屋屋所有权证,其他均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均有职工居住。本次评估未考虑该等资产产权瑕疵。
对于上述资产因由职工使用,该部分资产为“不宜出售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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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职工住房及房改政策,本次评估以账面值列示评估值中,未对
其进行评估。
2、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
6,530.61平方米,账面原值为8,196,646.84 元,账面净值为 3,912,482.34
元,评估原值为 9,180,386.40 元,评估净值为 4,456,193.29 元。面积
瑕疵率为5.57%;账面原值瑕疵率为3.34%,账面净值瑕疵率为1.88%;
评估原值瑕疵率3.07%,评估净值瑕疵率 1.88%。
3、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房屋建筑物中有3个地上车库未办理房产
证,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4、被评估单位持有的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349股,因
历史原因,尚未办妥该股权的股权过户手续。本次评估考虑该事项已经
审计,被评估单位承诺被评估单位持有该股票,无法律纠纷。故本次按
被评估单位持有该股票进行评估。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报告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15年3月1日,2015年5月
11日分别2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自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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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
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
0.25个百分点至2.25%。对于该事项,本次评估考虑资产基础法的取价
均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为标准,未考虑该事项的变化;考虑收益法
是基于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按评估
基准日至报告出具日利率下降幅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抵押担保事项
(1)英特药业于 2014 年 9 月与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签定了 3700
万元半年期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 5.6%。英特药业以应收浙江大学
医院附属第一医院 4290.70 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杭
州分行申请保理融资 3700 万元。
(2)英特药业于 2014 年 9 月与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签定了 1300
万元半年期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 5.6%。英特药业以分别应收杭州
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 117 医院和杭州市余杭区第一
人民医院总计 1544.92 万元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
行申请保理融资 1300 万元。
(3)英特药业于 2014 年 8 月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签定
了 5500 万元半年期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 5.6%。英特药业以分别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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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和浙江省肿瘤医院总计 6065.63 万元应收账款
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申请保理融资 5500 万元。
(4)英特药业于 2014 年 7 月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签定
了 3000 万元半年期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 5.6%。英特药业以应收杭
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3346.77 万元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杭
州羊坝头支行申请保理融资 3000 万元。
(5)英特药业于 2014 年 7 月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签定
了 3000 万元半年期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 5.6%。英特药业以分别应
收浙江省肿瘤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总计 3418.10 万元
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申请保理融资
3000 万元。
(6)2014 年 9 月英特药业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定了
2000 万元半年期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 5.6%。英特药业以应收宁波
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2302.78 万元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杭
州城西支行申请保理融资 2000 万元。
(7)截至评估基准日英特药业为以下单位提供了最高额的银行借
款担保,担保企业名称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借款银行 担保金额
1 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1000 万元
2 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城东支行 3500 万元
3 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银行宁波慈溪支行 1665 万元
4 浙江英特生物制品营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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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5 温州英特医药仓储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温州市分行 10000 万元
6 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3500 万元
7 绍兴英特大通医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7000 万元
8 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 800 万元
9 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开发区支行 2200 万元
10 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2000 万元
(8)截至评估基准日,英特药业为以下单位与各银行签定了委托
贷款合同,委托贷款的银行与金额明细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委贷银行 委贷金额
1 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000 万元
2 福建英特盛健药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500 万元
3 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1000 万元
4 浙江英特生物制品营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1000 万元
5 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000 万元
6 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500 万元
7 浙江湖州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500 万元
8 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400 万元
9 浙江英特海斯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500 万元
10 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000 万元
11 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800 万元
12 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1500 万元
(9)宁波英特物流有限公司的宗地抵押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城东支行,抵押期限为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他项
权利证号:慈他项 2013 第 203 号。
2、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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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3、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所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外貌,在尽可
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
材质测试。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
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
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4、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
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
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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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
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
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
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
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
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
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用,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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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止。超过一年,
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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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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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目录
1、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 2014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5、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6、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7、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8、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10、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1、 收益法评估测算表;
12、 成本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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