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我们作为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本
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全体独立董事依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有关的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事项实施的风险作出说明。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市场惯例,前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至 2017 年)是公司在保持自身持
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下,制定的连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八、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
行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全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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