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1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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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受让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

新能源”)100%股权,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会前有关会议资料已由公司董事会

提交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受让东旭新能源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东旭新能源 100%股权,符合公

司业务领域进一步向光伏发电产业延伸的战略发展需要。

2、股权转让价格基于东旭新能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定价

公允。

3、本次股权受让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独立意见

1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非公开发行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利公司发展光伏发电业

务,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参

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投项目良好前景的预期,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充分的信心,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战略的实现,不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4、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

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价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将东旭集团作为发行对象属于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审议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小将

先生、王甫民先生、邓新贵先生、胡晓龙先生、柏志伟女士应按规定

回避表决。

6、按照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上限和东旭集团拟认购

2

金额下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东旭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将超过30%。东旭集团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

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

(一)款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同意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东旭集团免于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触发的要约收

购义务。

7、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珍、董志勇、李东昕、王立勇

2015年10月2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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