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受让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
新能源”)100%股权,以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会前有关会议资料已由公司董事会
提交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受让东旭新能源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东旭新能源 100%股权,符合公
司业务领域进一步向光伏发电产业延伸的战略发展需要。
2、股权转让价格基于东旭新能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定价
公允。
3、本次股权受让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独立意见
1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非公开发行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利公司发展光伏发电业
务,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参
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投项目良好前景的预期,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充分的信心,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战略的实现,不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4、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
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价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将东旭集团作为发行对象属于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审议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小将
先生、王甫民先生、邓新贵先生、胡晓龙先生、柏志伟女士应按规定
回避表决。
6、按照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上限和东旭集团拟认购
2
金额下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东旭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将超过30%。东旭集团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
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
(一)款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同意提请
股东大会批准东旭集团免于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触发的要约收
购义务。
7、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珍、董志勇、李东昕、王立勇
2015年10月21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