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27 04: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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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 2015-04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释义

本公司 指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耀华工业村 指 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

定的标准,无需提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局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面积合计为 138,281.86M2,其中 127,629.86M2 的房产将用于职工宿舍及

后勤配套、10,652M2 的标准厂房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

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扩大

公司的生产规模,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节约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交易内容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承租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和二

区的地下一层仓库、职工食堂及会所、员工宿舍及耀华工业村一区的标准厂房,租赁面

积合计为 138,281.86M2,月租金为 1,797,664.18 元人民币,年租金为 21,571,970.16

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关联人回避事宜

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

为同一家庭成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产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局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和曹晖先生已回避对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拟向耀华工业村租赁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

二区的地下一层仓库 15,822.23M2,月租金为 13 元/M2;职工食堂及会所 9,025.76M2,

月租金为 13 元/M2;员工宿舍(套房 554 套、单身公寓 793 间、集体宿舍 177 间)

102,781.87M2,月租金为 13 元/M2;标准厂房 10,652M2,月租金为 13 元/M2。租赁总面

积为 138,281.86M2,月租金为 1,797,664.18 元人民币,年租金为 21,571,970.16 元人

民币。

2、201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曹德旺

先生和曹晖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六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6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

士在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前出具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并在公司董事局审议

本项关联交易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项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局的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耀华工业村注册成立于 1992 年 5 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8,245.88 万元人民币,其中香港洪毅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 18,245.88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00%。注册地址:福清市宏路镇棋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凤英;经营范

围:在福清市宏路镇棋山村西北面开发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工业用地和生活服务配套设

施;经营管理所建物业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

生为同一家庭成员,耀华工业村为本公司关联方。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耀华工业

村的资产总额为 72,477.31 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 51,863.90 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

益为 20,613.41 万元人民币,201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062.16 万元,实现营业利

润 741.91 万元,实现净利润 741.92 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定价政策和交易价格:本次房屋租赁的定价政策是以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

格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租赁总面积为 138,281.86M2,月租金为 1,797,664.18

元人民币,年租金为 21,571,970.16 元人民币。

2、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3、交易结算方式:每年度租金分两次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分别为每年 1 月份的

15 日前支付上半年度的租金和 7 月份的 15 日前支付下半年度的租金。

4、其他:租赁房屋的财产保险费用由耀华工业村承担;租赁房屋的内部新装修费

用由本公司负责;租赁期满,本公司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合同到期前 30 天向耀华工业

村提出续租意向并与其协商办理续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用的房屋毗邻本公司在中国的主要营业地点及生产基地。本

次租赁面积合计为 138,281.86M2,其中 127,629.86M2 的房产将用于职工宿舍及后勤配

套、10,652M2 的标准厂房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

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扩大公司的

生产规模,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节约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前,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女

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就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我

们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局会议在审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

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项

关联交易能为公司形成稳定的后勤配套设施,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的需要,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

公司节约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赁

价格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

会议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依法予以了回避,会

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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