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
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关联人武汉星慧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星慧投资”)共同投资
设立子公司福星智慧家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智慧家”),本次
事项为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讨论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
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及公司向董事及高管利益倾斜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与关联人
共同投资的关联关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徐晓林
吴德军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