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科: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27 04: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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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1 证券简称:*ST 明科 公告编号:2015-064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0 月 26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包头市达尔罕贝勒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3,605,46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4.8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人)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0,844,2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4.0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人) 3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761,26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8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国春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李靖波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独立董事张驰、王道仁、孙立武;董事

长李国春;董事刘金平、吴振清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刘金红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1,395,143 97.98 648,600 2.02 0 0.00

2、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1,395,143 97.98 648,600 2.02 0 0.00

3、议案名称: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2,956,860 99.22 648,600 0.78 0 0.00

4、议案名称:《关于与正元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1,395,143 97.98 648,600 2.02 0 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 31,388,943 97.98 648,600 2.02 0 0.00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31,388,943 97.98 648,600 2.02 0 0.00

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3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31,388,943 97.98 648,600 2.02 0 0.00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

4 《关于与正元投资签 31,388,943 97.98 648,600 2.02 0 0.00

订附条件生效之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一)、(二)、(三)、(四)项议案均为特别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第一、二、四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包头

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 51,561,717 股不计入上述议

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车千里、张明

3、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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