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之前,认
真了解和审核董事会向我们报送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设备加工及制造框
架协议>的议案》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本次交联交易事宜发表如
下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一年期限的《设备委托加工框架协议》已到期,交易双方
在以往协议期间能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为了继续满足公司牛磺酸生产工艺改
进及生产设备更新改造的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继续合作是可行的。本次交易定
价遵循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价格公平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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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