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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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8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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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车何广博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5 日-2015 年 10 月 26 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5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9,623,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4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0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议案具体包含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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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限售股股东股份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825,66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032,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利平、任杭中、广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燕、杨广水、
宁波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志明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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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唐 芳
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