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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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就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提名、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分别担任副总经理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一年。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分别担任副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一年。

独立董事签字:

蒲春玲 胡 斌 孙德生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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