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就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提名、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分别担任副总经理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一年。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靳范先生、于俐女士分别担任副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一年。
独立董事签字:
蒲春玲 胡 斌 孙德生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