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进出口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
务发展。由于公司对进出口公司绝对控制,担保风险是可控的,且担
保总额度是减少压缩的,风险也是降低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其
提供贷款担保。
三、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公司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 52.08 万
元,从而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
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余资金及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