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赵
海龙和陈新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 虞 露
吴清旺
杨鹰彪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