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26 16: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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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GQY视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铭律师、庞新蕾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GQY视讯实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GQY视讯的委托,本所律师就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

阅了GQY视讯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文件等,并就有关事项

向GQY视讯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GQY视讯如下保证:GQY视讯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 GQY 视讯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形成

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由“实施首期激励计划的目的及管理机构”、“首期激励对象的

确定依据和范围”、“首期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实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权益

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股权激励

计划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附则”共七个章节及“释义”组成,该《激励计

划》的主要内容已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种类、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

4、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百分比;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8、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9、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

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3、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股权激

励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的内容均已作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GQY 视讯的主体资格

1、GQY 视讯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31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

行不超过 1,36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 GQY 视讯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36 号)

同意,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 、 根 据 宁 波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30200000005835 的《营业执照》,GQY 视讯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00 万

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88 号;

法定代表人为郭启寅;经营范围为:网络、数字、图像电子产品的研制、开

发及销售;IT 工程项目系统集成: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机器人技术领域,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根据 GQY 视讯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GQY

视讯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根据 GQY 视讯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GQY 视讯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即:(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GQY 视讯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及《备忘录 2 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GQY 视讯具有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1、根据《激励计划》,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40 人,包括: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4、GQY 视讯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激励

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列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尚需将有关核实情况在

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况:(1)最近三年

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

录 1 号》第二条、第七条、《备忘录 2 号》第一条以及《备忘录 3 号》第七条的

有关规定。该等 430 人具有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四)关于绩效考核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制定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良”、“合格”的激励对象在满足其他解锁条件时,可以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解锁。若第一个、第二个解锁期届满,个人绩效考核未

合格,对应解锁期内的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个人业绩考核合格

时解锁。第三个解锁期内,如个人绩效考核未合格,本期标的股票及前期个人绩

效考核未合格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五)关于不提供财务资助承诺

根据公司出具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书》,公司承诺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不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

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及《激励计划》,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首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 GQY 视讯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首期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的总数和比例

根据《激励计划》,首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不超过 430 万份

限制性股票,合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1,200 万股的 2.03%。公司全部有效的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非经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首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GQY视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之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

十四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九)首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权益授予之日起 52 个月。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

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届时由公

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均为公司

依据现行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解锁安排如表所

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期至首次授予日

第一次解锁 20%

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期至首次授予日

第二次解锁 30%

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期至首次授予日

第三次解锁 50%

起 5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第一个、第二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

绝对值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累积业绩考核

目标绝对值时解锁。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累积业绩考核目标

绝对值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

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4、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对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

禁售期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十)首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19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1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GQY视

讯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量)24.37元/股的50%确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备忘录1号》第三条的规定。

(十一)首期激励计划的调整方式和程序

1、根据《激励计划》,当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当公司发

生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激励计划》对股票

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 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首期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还就实施首期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

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GQY 视讯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激励计划,GQY 视讯已履行了下列

法定程序:

1、 根据 GQY 视讯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形成的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GQY 视讯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 根据 GQY 视讯独立董事秦霆镐、厉明、杨克泉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

见》,GQY 视讯的独立董事已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

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

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3、 根据 GQY 视讯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形成

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GQY 视讯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与《关于核实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GQY 视讯已履行的上述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发布[2015]8 号公告取消

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事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式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因此,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实行本激励计划,GQY 视讯尚需实施下列程序:

1、 GQY 视讯董事会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GQY 视讯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

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5、 如 GQY 视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GQY 视讯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

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GQY视讯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程

序,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一)GQY 视讯需公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独立意见》、《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

(二)GQY 视讯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GQY 视讯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GQY 视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此外,GQY视讯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

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激励计划对 GQY 视讯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

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

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期

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

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激励对象自

筹解决,GQY 视讯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不得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在目的、内容、使用资金等方面均不存在明显

损害GQY视讯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GQY视讯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GQY视

讯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GQY

视讯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GQY视讯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在GQY视讯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宁波GQY视讯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后,GQY视讯可实行本激励

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GQY视讯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为此目的,本所同意GQY视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申报材

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10月23日签署,正本叁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周 铭

庞新蕾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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