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5—04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
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
措施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15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
南证监局”)下达《关于对肖树彬、曹俊友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5】
30号)
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河南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肖树彬、曹俊友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
的决定》(【2015】30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肖树彬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于2015年5月25日出
售新乡化纤股票16,275股,7月9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2,600股。
曹俊友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管于2015年6月1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25,000股,7月9日
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4,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董
事肖树彬先生、高管曹俊友先生对其短线交易负有主要责任。为了督促上述人员
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现要求二人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
至少参加一次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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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至河南证监局。”
收到《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问题,要求肖树彬
先生、曹俊友先生按期参加相关培训并及时将培训证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河南监管局。2015年10月13日,肖树彬先生、曹俊友先生已按规定如期参加
培训。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相关人员认真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认真吸取教训,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2015年3月10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达《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3号)和2015年3月13日河南证监局下达
《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2015】53号)
公司董事李云生先生配偶于 2015 年 3 月 9 日卖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 40,000 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8.15
条的规定。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2015】第
13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3 月 13 日接到河南证监局豫证监函【2015】53 号
(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
收到监管函和监管关注函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违规收益收缴。当事人
及董事李云生接受了董事会对其进行的批评教育,明确表示诚心接受任何处罚,
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时间向其他公司高管通报了
情况,并对股票规范交易进行了重点提示。
针对《监管关注函》的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对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内幕交易警示教育专题会议。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
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
场内幕交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新
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年3
月31日第八届八次董事会修改通过了该《方案》。
《方案》内容主要如下:
一、内幕交易防控组织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公司成立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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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员与分工如下: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成员: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工作小组下设内幕交易防控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部。
办公室主任由董事会秘书兼任
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
长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
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二、内幕交易防控管理
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备案、提醒、
交易情况自查等。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
本方案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规
定的,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人员。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提醒
1、公司内部内幕知情人登记和备案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
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同时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
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
第二次提醒。
2、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公司应严格执行《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书面提醒收报的外部单位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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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我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我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我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证券。外部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我公司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我公司,本
公司应将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交易情况自查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
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责任追究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深圳证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指引》规定程序买卖股票,无论其是否利用内幕信息,均视为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没收违规所得,处以买入、卖出股票价款一至五倍的罚款,并
视情节轻重,提请公司董事会给予严肃处理。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未按照《深圳证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规定程序买卖股票,无论其是否利用内幕信息,均视为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违规买入股票的,公司将没收其买股价款;违规卖
出股票的,公司将没收其违规所得,并责令公司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三)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入股票的,公司将没收其违
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向他人推荐买卖公司股票的,
一旦认定,情节较轻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六)上述处理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最低处理,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理流程
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应立即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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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小组汇报,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汇报。工作小
组应及时评估内幕交易对公司构成的影响,并及时处理,影响较为严重的,应及
时提起诉讼或移交司法机关。
(三)除上述限期整改外,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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