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禾欣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全部议案及提供的相关资
料进行了认真地事前核查,现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
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虞群娥: 一
黄振中: 一
杜云波: 一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