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于 201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议案,即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
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99.9699%股权之
相关事项。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已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等进行了深入询问与探讨,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
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
免同业竞争。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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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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