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3D展示
技术与服务”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5,601,264.60 元人民币投资“3D 展示技术与
服务”项目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
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 5,601,264.60 元人民币用于
全资子公司金运数字化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出资认缴,投资于“3D
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使用超
募资金投资“3D 展示技术与服务”项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秉成 施先旺
201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