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进行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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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5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进行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855 号)的

要求,会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对

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反馈意见回复

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将于公告后两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23 日

1

附件: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一、重点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1)根据申请文件,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项目、邢台热

电联产项目仅仅取得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尚需根据征用

耕地规模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宣化北区集中供

热工程调度站土地相关后续报批事项正在办理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项目用地

取得的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项目用地的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

见。(2)沙河发电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沙河发电实施,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沙河发电少数股东情况、项目具体的实施方式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少数

股东是否同比例履行相关义务,如否,请补充说明增资价格的决定依据及是否有损

上市公司利益。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回复:

一、募投项目土地问题

(一)关于募投项目涉及土地审批情况

1、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项目

2015 年 5 月 20 日,承德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关于出让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承市开政发出字[2015]4 号”),同意将上板城镇白河村

编号为“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工程(2*35 万千瓦)”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给承德热电使用,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2015 年 5 月 20 日,承

德热电与承德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2015 年 10 月 9 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向承德热电核发编号为“承

市开国用(2015)第 2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承德热电已取得建设承德上板

城热电联产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

2、邢台热电联产项目

2015 年 3 月 20 日,邢台热电联产项目取得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项目用地的

预审意见(冀国土资源[2015]291 号)。目前,邢台热电正配合国土部门进行征地

工作,包括进行勘测定界报告的编制等征地组卷工作,并配合国土部门、市县人社

局和乡政府完成征地告知书、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听证会送达绘制、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表(县、市级意见)等工作。2015 年 9 月 7 日,河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邢台热电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

情况呈报认定表”的认定意见。2015 年 9 月 24 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项目

临时占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冀国土资函[2015]905 号)。目前,邢台热电联产项

目征地组卷所需资料已完备并报到邢台市故国土资源局,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正在审

理当中。

由于邢台热电联产项目用地相关手续目前仍在审批当中,短期内无法取得土地

权属证书。为不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决定不再将该项目纳入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投项目。公司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述调整事项,并相应修改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3、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宣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调度站土地情况

(1)集中供热工程概况

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宣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热工程”)

分别在定州市和张家口市宣化北区进行供热管网铺设,同时对当地已有的锅炉房改

造为热力站,最终达到热力从热源出发、通过供热管网供热至热力站,再从热力站

出发最终达到向区域内居民或工业供热的目的。集中供热工程的核心工程部分为供

热管网的铺设。其中,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计划在定州市内新建一级管网 58.13 千

米,建成后实现集中供热面积 1,388 万平方米,新增供热面积 720.6 万平方米;宣

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计划在张家口市宣化北区新建一级管网 75.03 千米,建成后实

现集中供热面积 1,024.07 万平方米。热网铺设主要是在地下铺设热力管网,属于地

下隐蔽工程,项目完成后,恢复原有地貌,不涉及永久用地,不属于建设项目用地

审批范围。发行人进行热网铺设不涉及占有土地,不改变土地权属,无需取得国土

3

部门的批复。

(2)调度站为供热工程的配套工程,在核心工程完工后开始建设

调度站为放置热力调度控制系统,以及作热力控制调度之用。在供热管网建设

期间,无需使用热力调度控制系统。因此,调度站的建设一般在热网铺设完工后开

始。

(3)调度站建设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及建设金额较小

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调度站占地面积 10 亩,宣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调度站占地

面积 20 亩,与核心工程管网铺设相比,所需占地面积极小。此外,定州市集中供热

工程的调度站建设金额为 1,520 万元,占该项目总投资额 6.22 亿元的 2.44%;宣化

北区集中供热工程的调度站建设金额为 1,432.47 万元,占该项目总投资额 6.54 亿

元的 2.19%。集中供热工程调度站建设金额较小。

(4)调度站未建成对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不构成影响

调度站为放置热力调度控制系统,以及作热力控制调度之用。在调度站建成前,

公司可通过租赁其他场所放置调度系统作热力调度用途。调度站未建成或调度站选

址的变更对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不会构成影响。

(5)调度站所涉及的土地手续仍在办理中

目前,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宣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调度站所涉及的土地尚

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证,相关手续仍在办理中,能否取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发行

人拟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上述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会受到影响。该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跟进以及配合国土部门办理调度站用地的征地和土地出让

等手续;在办妥土地相关手续后及时开始调度站的建设;在调度站建设完工前,租

赁其他合适场所为临时调度中心,以保证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完工后运营不受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1)承德热电项目建设用地已取得承德市人民政府颁发

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邢台热电项目暂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为不影响本次

非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将该项目纳入募投项目中;(3)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以及张

4

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的核心工程为在城市中进行

热网铺设,不涉及永久用地,不属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范围。而配套工程中的调度

站建设占地面积较小,一般在核心工程热网铺设完工后进行,且该调度中心的选址

变化对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无重大影响。因此,调度中心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影响。此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全部取得发改部门和

环境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1、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项目上述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证》,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2、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调度站审批程序对本募投项目的

实施不存在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3、宣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调度站审批程序对本募投项目的实施不

存在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

项的规定。

二、关于沙河技改项目实施问题

(一)沙河发电少数股东情况、项目具体的实施方式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少数

股东是否同比例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

1、少数股东

沙河发电的股东构成情况如下:建投能源持股 80%,兴泰发电持股 20%。其中,

兴泰发电现持有河北省工商局核发的 13000000000332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资本 69,745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单群英,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29 日,经营

范围电力生产与经营;供热。

2、项目实施方式、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少数股东是否履行相关义务

2015 年 6 月 12 日,经沙河发电第七次股东会决议(沙河发电股决[2015] 号),

同意沙河发电进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增资方式进行,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进行投入。

5

根据兴泰发电出具的说明,沙河发电技改项目的由建投能源和兴泰发电通过向

沙河发电共同按同比例增资的方式实施。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沙河技改项目的实施方式为建投能源和兴泰发电通过向沙河发

电按同比例共同增资的方式实施。沙河发电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2、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沙河发电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以增资方式进行,沙河发电

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少数股东兴泰发电同比例履行增资义务。

2.申请人 2014 年先后收购了建投集团持有的宣化热电、沧东发电、三河发电、

王滩发电、龙山发电、国电承德热电、龙新热力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请申请

人说明:(1)上述收购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2)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可能

增厚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效益。请披露说明未来会计师能否实施恰当的审计程

序以及实施何种审计程序,以将本次募集资金带来的效益与前次重组资产产生的效

益进行有效区分。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本问题内容分别回复如下:

问题 2-1:请申请人说明:(1)上述收购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2)本

次募集资金是否可能增厚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效益。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回复:

一、上述收购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从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收购沧东发电 40%股权,收购股权过程

中对沧东发电的股权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京都中新评报字(2013)第 0110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沧东发电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拟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分别为 60,487.63 万元、61,629.76 万元、

58,324.6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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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与建投集团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建投集团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即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如果沧东发电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中归属于本公司的累积数小于《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所预测的沧东发电净利润中归

属于本公司的累积数,则建投集团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向本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沧东发电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06,781.3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 106,773.85 万元,实现数高于盈利预测数 46,286.22 万元。

综上所述,沧东发电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到业绩承诺。

二、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可能增厚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效益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沧东发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万元) 实施方式

号 (万元)

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 由上市公司全资子

1 323,000.00 300,000.00

联产项目 公司承德热电实施

由上市公司全资子

2 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 62,209.46 40,000.00

公司定州热力实施

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

由上市公司全资子

3 责任公司宣化北区集中供 65,367.83 60,000.00

公司宣化热电实施

热工程

宣化热电环保技术改造项 由上市公司全资子

4 7,216.00 6,000.00

目 公司宣化热电实施

沙河发电环保技术改造项 由上市公司控股子

5 18,230.00 14,000.00

目 公司沙河发电实施

合计 476,023.29 420,000.00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主体分别是承德热电、定州热力、宣化热电和沙

河发电。其中,承德热电、定州热力、宣化热电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沙河发电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利润承诺主体为沧东发电。沧东发电为公司的参股子

公司,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沧东发电 40%股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沧

东发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与沧东发电独立运营、独立核算,本次募

7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不会直接或间接对沧东发电的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增

厚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效益的情形。

(二)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增厚前次重组承诺效益的制度性保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制定并

完善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单独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

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同时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

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沧东发电,发行

人已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不会直

接或间接对沧东发电的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增厚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效益的

情形。

问题 2-2:请披露说明未来会计师能否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及实施何种审计程

序,以将本次募集资金带来的效益与前次重组资产产生的效益进行有效区分。请保

荐机构进行核查。

回复:

一、会计师审计程序

会计师对区分本次募集资金带来的效益与前次重组资产产生的效益及拟投资项

8

目的效益进行审计设定的审计程序主要如下:

1、检查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专户存储,包括检查开户申请书、三方监管协议,对

报告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2、获取专户存款的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原始收付款凭证后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逐笔核查,以确认其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

3、取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核算制度,检查财务部人员配置情况,并与其经

营规模进行对比,确定本次募投项目可以做到财务独立核算。

4、取得经营活动中各内控制度等文件,对本次募投项目的重要内控流程进行测

试,确认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的内控缺陷。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会计师能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对本次募集资金带来的

效益与前次重组资产产生的效益进行有效区分。

二、一般问题

1.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申请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

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回复:

通知要求 落实情况 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 申请人已制定《河北建投 已落实

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司的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充 年(2015 年-2017 年)股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 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申

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请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和机制。 临时会议及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申请人已制定《公司章程 已落实

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 (2015 年 5 月修订稿)》,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并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临时会议、2015 年第一次

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略)。

9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报告期内,申请人历次现 已落实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金分红方案均经过董事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独立董事均就历次现金分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红发表独立意见;历次现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金分红方案中,申请人通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充分

题。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报告期内,申请人严格执 已落实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行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现

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案。公司章程涉及现金分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红政策进行调整,已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申请人 2012 年-2014 年年 已落实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 不适用 已落实

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略)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 申请人已制定了《河北建 已落实

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 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回报。 年)股东回报规划》及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票预案》,并经申请人第七

行情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 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 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 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

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

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

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

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

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

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 不适用 已落实

10

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

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

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

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

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 不适用 已落实

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的监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已针对《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逐项落实。

二、关于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情

况如下:

事项 内容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决议 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791,626,37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

利润分配方案

金股利 2.5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47,906,594.00 元。

权益分派实施 本次分红派息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决议 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 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15,155,78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

利润分配方案 金股利 2.0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323,031,157.60 元。

权益分派实施 本次分红派息除权除息日为 2014 年 5 月 29 日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决议 2013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 2013 年 4 月 9-10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13,660,121.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

利润分配方案 金股利 0.5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5,683,006.05 元。

权益分派实施 本次分红派息除权除息日为 2013 年 6 月 7 日

2012 年-2014 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分红年度

(含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11

2014 年 447,906,594.00 2,043,192,820.88 21.92%

2013 年 323,031,157.60 715,282,564.83 45.16%

2012 年 45,683,006.05 99,614,800.07 45.86%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在《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

完善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强化

回报意识,更加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

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

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的,应

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回复:

一、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

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将显著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募投项目

相关经济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长的情况下,

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会被摊薄。

(一)基本假设

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基于以下假设: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底实施完毕;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发行底价发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42.00 亿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

响;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测算

12

根据申请人 2014 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2014 年度/末财务指标 数据

总股本(股) 1,791,626,376

2014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8,987,347,023.94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万元) 204,319.2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变化情

况如下:

1、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1,791,626,376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0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447,906,594.00 元。

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在上述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9 日)后,预计对本次发

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作如下调整:

(1)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

红利=11.21 元/股-0.25 元/股=10.96 元/股

(2)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调整后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的总额/调整后的发行

底价=420,000.00 万元/10.96 元/股=383,211,678 股。

3 、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791,626,376 股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为

383,211,678 股,发行底价为 10.96 元/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为 2,174,838,054

股。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963,535.93 万元,本

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42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将较大幅度增加。

4、假设 2015 年净利润与 2014 年相比分别为:持平、上涨 10%、上涨 20%、上

涨 30%。则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化趋势情

况如下:

13

项目 未考虑非公开发行因素 考虑非公开发行因素

假定 1:2015 年申请人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平

基本每股收益(元) 1.14 1.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88% 20.16%

假定 2:2015 年申请人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10%

基本每股收益(元) 1.25 1.2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2.73% 21.95%

假定 3:2015 年申请人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20%

基本每股收益(元) 1.37 1.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54% 23.71%

假定 4:2015 年申请人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30%

基本每股收益(元) 1.48 1.4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32% 25.44%

5、关于测算的说明

公司对 2015 年度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股东即期回报主要通过现

有业务实现,因此,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净利润增长速度不

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

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将采用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如进行承诺,请披露具体内容。

回复:

发行人拟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0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拟用于进行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热电联产项目、定州市集中供热工程、张家

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北区集中供热工程、宣化热电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14

及沙河发电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设。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

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使用、审批程序、用途调整与变更等方面进

行了明确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由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抓住行业发展契机、进一步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发展,申请人拟通过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用于热电联产机组、热网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建设。公司将

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类融

资工具,控制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提升经营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回报公司股

东。

三、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按照《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

进一步优化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同时,公司制定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

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15

4.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

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

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经申请人自查确认,最近五年内申请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未曾发生被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请人最近五年内的公开资料,与申请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并检索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和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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