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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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

议案及文件,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有可行性。

2、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推进

主营业务的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5、本次发行完成后,白鹭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有所增加,且承诺其本次

认购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白鹭集团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因此,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白鹭集团免于以要约

收购的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卢克贞 楚金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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