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
议案及文件,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有可行性。
2、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推进
主营业务的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5、本次发行完成后,白鹭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有所增加,且承诺其本次
认购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白鹭集团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因此,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白鹭集团免于以要约
收购的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卢克贞 楚金桥
201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