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中《关于调整后的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欣咨询及杭
州里程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东方银湖、东营国际及银湖资本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汤庆宝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赵伟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净资产、营运资金将有大规模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有明显降低,流动比率与速
动比率将显著提高,财务指标更为稳健。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
务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幅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为
实施公司进一步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资金基础,增强公司未来的竞争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形式、
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北京市东方银湖科技有限公司、银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营国际金
融贸易港有限公司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认购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关联方利益的议案时关联董
事均按照规定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
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