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北京天坛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有关资料的认真阅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的调整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本次调整董事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经审阅胡立刚先生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