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作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发行人”)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发
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发行人拟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投资”)、中信国安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信息”)、中非信银(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非信银”)及东方红鹭(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红鹭”)五方,共同设立中信国安(西藏)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公司”)。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方中,发行人与国安投资、国安信息、中非信银存在
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对外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6年02月16日
注册资本:5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昕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经营范围:铝、铝合金板、带、箔材、型材及深加工产品的销售;铝加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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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铝加工设备的制造;铝幕墙和门窗的设计、加工、制造、安装及室内外装饰;
金银首饰销售;实业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投资;养老产业投资管理;养老设
施运营管理;高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资产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重组、
财务管理的咨询、策划;物业管理;房屋出租;房屋拆迁服务;建筑物拆除服务;
信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汽车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从事文化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7年10月14日
注册资本:156793.0541 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1号楼三层
经营范围: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
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25日);信息产业、广告行业项目的投资;卫星通讯工程、计算机信息
传播网络工程、有线电视网络工程的施工、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移动通讯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电子计算
机、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3、中非信银(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8月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亚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F39-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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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4、东方红鹭(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04月1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茏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225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销售矿产品、金属材
料、电线电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三) 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信国安(西藏)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创新私募股权投资
出资方式及来源:国安投资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中葡股份出资3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国安信息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中非信银
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东方红鹭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
上述信息均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四) 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摘要
1、国安投资、国安信息、中葡股份、中非信银及东方红鹭经过投资决策,愿意
共同设立中信国安(西藏)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从事中信国安创新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之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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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各方同意投资共同设立中信国安(西藏)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注册地址为中国西藏自治区。基金管理公
司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为准)。
3、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
中信国安(西藏)创新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4、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数量以及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等
事项,均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及《章程》约定为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年10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发起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董
事杜军、闫宗侠、崔明宏、赵春明、高智明均属于关联董事,在该议案表决时予以了
回避;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当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项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发行人、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通过参与设立该基金管理公司将提高发行人的行业整合能力,进一步的提升
发行人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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